楠木軒

愛建證券3宗違規遭暫停資管業務半年 經營管理混亂

由 宮繼梅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3日訊 證監會上海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關於對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責令改正並暫停資產管理業務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愛建證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未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二是內部控制不完善,部分投資決策和管理缺乏審慎性,基金銷售過程中存在誤導性宣傳和違反投資者適當性規定等情況。三是經營管理混亂,內部職能分工執行不到位、人員管理失當。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愛建證券進行為期6個月的整改,整改期間將暫停愛建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愛建證券應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要求落實整改,切實加強合規內控管理,進一步梳理相關制度流程,不斷強化全員守法合規意識,依法合規開展各項業務。整改結束後,愛建證券應當及時向證監會上海監管局提交整改報告,並由證監會上海監管局檢查驗收。整改驗收不合格的,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將視具體情況採取進一步監管措施。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愛建證券於2002年9月5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成立,公司註冊地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公司註冊資本11億元人民幣。公司第一大股東為上海陸家嘴金融發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14%;第二大股東為上海愛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8.44%。愛建證券擁有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交易和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基金代銷、融資融券、代銷金融產品等業務資格。 

  相關規定: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户、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責令改正並暫停資產管理業務措施的決定 

  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你公司(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742693694J)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未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二是內部控制不完善,部分投資決策和管理缺乏審慎性,基金銷售過程中存在誤導性宣傳和違反投資者適當性規定等情況。三是經營管理混亂,內部職能分工執行不到位、人員管理失當。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你公司進行為期6個月的整改,整改期間將暫停你公司資產管理業務。 

  你公司應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要求落實整改,切實加強合規內控管理,進一步梳理相關制度流程,不斷強化全員守法合規意識,依法合規開展各項業務。整改結束後,你公司應當及時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並由我局檢查驗收。整改驗收不合格的,我局將視具體情況採取進一步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