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啓動貨銀對付改革 中國結算同步降低結算備付金

  新華社北京1月15日電 《中國證券報》15日刊發文章《證監會啓動貨銀對付改革 中國結算同步降低結算備付金》。文章稱,中國證監會1月14日表示,啓動貨銀對付(簡稱“DVP”)改革,並就擬修訂的《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中國結算同步就《結算規則》《結算備付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此次改革保持投資者現有交易結算制度和習慣基本不變,對廣大個人投資者沒有影響。改革有利於從制度上增強結算體系安全性,進一步吸引境外資金進入中國市場。改革同步降低結算參與人的結算備付金最低繳納比例,有利於減少全市場資金佔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小標題)明確違約處置安排

證監會啓動貨銀對付改革 中國結算同步降低結算備付金

  (圖片説明)資料圖,新華社發

  DVP是國際市場普遍採用的基礎制度,用於保障證券交易達成後錢券足額交收。目前,我國證券市場通過第三方存管、交易前驗資驗券等制度保證涉及個人投資者的經紀和融資融券業務已符合DVP制度,僅涉及機構投資者的自營和託管業務在結算制度上尚不完善。

  這次改革的一大亮點便是對自營和託管業務建立證券交收與資金交收之間的關聯,明確違約處置安排。多年來,我國資本市場實行“T日證券過户、T+1日資金交收”的結算模式,T日證券過户為無條件過户,證券過户和資金交收不掛鈎。此次改革在保持前述結算模式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對於機構自營和託管業務,通過設置標識的方式建立了證券交收與資金交收之間的關聯。

  結算參與人T日日終資金不足額的,中國結算在辦理證券過户的同時,將相應證券設置“可售交收鎖定”標識,代表相關證券仍處於交收過程中,後續各批次交收時,結算參與人資金足額的,則取消相應證券標識完成交收;T+1日日終資金仍不足額的,則對相應證券進行違約處置。

  “這種通過設置標識將證券交收和資金交收相關聯的舉措,進一步完善了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業內人士如是評價。

  (小標題)對個人投資者無影響

  業內人士稱,此次改革後,經紀和融資融券業務不加標識,對個人投資者沒有任何影響。

  目前,我國資本市場個人投資者主要參與經紀業務和融資融券業務,這兩類業務均通過第三方存管、全額保證金、交易前驗資驗券等制度保證交收時券款足額,已達到DVP效果。因此,此次DVP改革對經紀業務和融資融券業務不設置標識,對包括1.9億個人投資者在內的經紀業務客户沒有任何影響。

  此次改革保持了現有交易結算習慣,對機構投資者基本沒有影響。DVP改革保持了“T日證券過户、T+1日資金交收”的結算模式基本不變。標識證券仍可在T+1日賣出或用於申報各類非交易業務,只要結算參與人在T+1日及時完成資金交收,其全部業務不受影響。“此次改革對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及各類理財產品管理人、QFII和RQFII管理人、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等在內的機構投資者的現有交易習慣和交易策略沒有影響。”業內人士表示。

  (小標題)降低結算備付金

  作為DVP改革的配套措施,中國結算同步降低結算備付金,並根據各結算參與人的資金具體收付時點,差異化設定最低結算備付金收取比例,將股票類業務最低收取比例由18%下調至平均15%左右。

  業內人士稱,此項措施有助於鼓勵結算參與人及客户儘早完成資金交收,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人等市場機構的資金使用效率。

  業內人士認為,此次改革在對接國際通行制度的同時體現了中國特色,對夯實我國資本市場交易結算風險管理的制度基礎具有重要意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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