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基金監管有法可依 不碰紅線做好臨牀診療工作

2021年2月19日,國務院頒佈《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從此有法可依。

《條例》對基金使用中監督檢查的內容、形式,定點醫藥機構的責任、義務以及權利都做了規定,有利於我國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工作規範化、常態化開展。《條例》明確了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向醫藥機構明示了絕對不可觸碰的違法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紅線。為醫療機構規範醫療服務價格收費、合理診療與用藥,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指明瞭方向。

一、《條例》有助於增加醫保定點協議管理效力,監督醫藥機構開展規範診療與合理用藥行為。

醫療機構為患者提供適宜、有效的基本醫療服務是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益的前提。過度醫療是《條例》明確的監管重點,更是醫療機構對臨牀診療行為管理中的難點。加強臨牀路徑的精細化管理,醫院內部醫保部門應與臨牀科室共同梳理出各病種適宜的診療規範與用藥規範。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臨牀科室自覺地減少過度醫療,但也要避免推諉重患與救治不足的問題。這需要醫療機構內部多部門形成合力,從醫療質量控制、醫保費用審核、物耗成本管控、綜合績效評價等“多管齊下”,守住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安全與醫療保障基金安全的雙底線。

二、以信息技術為抓手,通過HIS系統大數據管理,杜絕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

如何杜絕日常診療過程中偶發的違反《條例》的違規違法行為?對於日門診量成千上萬的醫療機構而言,唯有藉助信息技術,將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的要求與邏輯注入信息系統進行自動判斷,才能實現全範圍的篩選、攔截與控制,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對開藥量的限制就可以通過統籌區域內醫保信息共享進行開藥量累積判斷,超量時醫保醫師無法開出相應的處方。再如對實名制管理,如果實現了診間與入院時的“人臉識別”身份核驗,就可從根本上杜絕冒名持他人醫保卡就醫的情況。

三、加強醫務人員培訓,提高知法守法意識。

當醫務人員因對醫保政策的不理解或者出於對個別患者的同情而損害了廣大參保人權益時,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的難度將大大增加。若醫務人員理解了醫保政策的初衷是為了保障更廣泛參保人的基本醫療權益,才能主動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效益,發揮每一個醫務人員的“醫療保障基金監督員”作用。

四、加強參保人宣教,提高患者方的自覺守法意識。

一項醫療行為是由參保人與醫藥機構共同完成。醫藥機構為法人註冊的實體存在、可追溯,一直以來作為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的重點對象。而參保人因為個體素質差異和人口流動等原因,疏於被監督和處罰。《條例》對參保人濫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進行了專門的約束,這是基金監管上的一項巨大進步,彌補了協議管理對參保人監管不足的“短板”。醫療機構應通過志願者、健康大講堂、宣傳欄、短視頻等多種形式加強對參保人的宣教,增強參保人的守法意識,防患於未然,才能更好的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2000年伊始到如今《條例》出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脱胎於公費醫療制度建立並發展了二十幾年,這是我國醫療衞生健康事業飛速發展的二十幾年。以阜外醫院為例,出院人數基本以平均每年遞增13%的速度增長。類比全國其他三級醫院,無一不是在這一時期實現了醫療規模的擴增與設備、技術的更新換代。如今,我國進入老齡化社會,如何保障“未富先老”社會中廣大人民對基本醫療的需求,把醫療保障基金花好,花在真正需要的地方,《條例》進行了指引與規範,需要醫藥機構和廣大參保人一起共同守護我們大家的“救命錢”!(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醫院 李慶印 魯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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