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增強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健康性,保障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具有充足的損失吸收和資本重組能力,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經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財政部聯合發佈《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防範“大而不能倒”成為反思危機教訓、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重要內容。為有效解決“大而不能倒”問題,二十國集團(G20)領導人於2015年11月批准了金融穩定理事會提交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條款》,明確了總損失吸收能力的國際統一標準,提出大型金融機構應具備充足的損失吸收能力,在陷入危機時,採取“內部紓困”的方式維持關鍵業務和服務功能的連續性,避免動用公共資金進行“外部救助”。根據金融穩定理事會要求,多數國家或地區結合自身實際建立了總損失吸收能力的監管框架。
2011年以來,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和建設銀行相繼入選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在我國和全球金融領域的影響力不斷提升。為進一步增強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強化市場約束,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財政部深入研究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成果,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起草了《辦法》,構建了我國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體系,對總損失吸收能力定義、構成、指標要求、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二、實施《辦法》對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有何影響?
答:《辦法》規定的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符合市場預期,考慮到配套政策後,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達標壓力不大,在其經營承受範圍內,不會影響信貸供給能力。總體看,實施《辦法》對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影響正面,將引導其健全風險處置機制,提高穩健經營水平,更加註重業務發展與風險抵禦能力相匹配,有利於控制其非理性擴張和系統性風險的積累,促進其向多元化、綜合化的方向轉型。同時,《辦法》對標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最新實踐,對我國銀行參與全球化競爭也具有積極意義。
三、《辦法》制定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立足國內銀行實際,與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做法充分接軌。《辦法》在總損失吸收能力指標設置、達標要求、合格工具標準等方面與金融穩定理事會的監管規則保持一致。同時,在存款保險基金計入、投資總損失吸收能力工具的資本扣減規定上借鑑了國際同業經驗,更好地適應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實踐。
二是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制度與資本監管制度保持一致性。《辦法》中關於資本監管的有關規定與我國現行的資本監管制度保持一致,同時考慮到銀保監會正在進一步完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相關規定,我們預留了一定的政策空間。
三是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與商業銀行處置機制建設相結合。《辦法》明確了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召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跨境危機管理工作組會議,審查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恢復處置計劃,並開展可處置性評估,進一步健全商業銀行的有效處置機制。
四、《辦法》實施後,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應滿足的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要求是什麼?
答:《辦法》規定,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比率包括風險加權比率和槓桿比率,分別指符合規定的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工具與風險加權資產和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的比率。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風險加權比率應於2025年初達到16%、2028年初達到18%,槓桿比率應於2025年初達到6%、2028年初達到6.75%。同時,在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風險加權比率要求的基礎上,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還應滿足儲備資本、逆週期資本和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等緩衝資本的監管要求。
五、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務工具的觸發事件和損失吸收順序是什麼?
答:《辦法》規定,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務工具必須含有減記或轉股的條款,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可以強制要求對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務工具進行減記或轉股。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務工具應在二級資本工具之後吸收損失,當二級資本工具全部減記或轉股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視情啓動對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務工具的減記或轉股。
六、《辦法》發佈後,如何推動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穩妥有序實現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達標?
答: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應於2025年初達到相應的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目前距離達標時點還有三年多的過渡期。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財政部將指導和推動相關銀行建立完善的總損失吸收能力內部管理機制,制定並實施分階段達標規劃,穩妥有序發行總損失吸收能力工具,逐步達到監管要求,維護經濟金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