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優鮮舊宮分公司賣過期食品被罰 為正大集團旗下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3日訊 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佈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京技管市監處罰〔2022〕70號),正大優鮮(北京)商貿有限公司舊宮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當事人共購進“潤心有機油茶籽油”3瓶,生產日期為2020年8月7日,保質期18個月,有效期為2022年2月6日,因店員疏忽誤將有效日期標註成2022年4月7日,按臨期食品處理50元/瓶。舉報人於2022年3月1日購買了2瓶,商務金融局來該店鋪檢查時將最後1瓶查扣。當事人銷售過期食品“潤心有機油茶籽油”貨值金額150元,違法所得100元。

  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決定處罰如下:罰款:3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00元。

  公開資料顯示,正大優鮮(北京)商貿有限公司為正大卜蜂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正大卜蜂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為正大(慈溪)投資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正大集團官網顯示,正大集團是泰籍華人創辦的知名跨國企業,在中國以外稱作卜蜂集團(Charoen Pokphand Group)。正大集團是一家以農牧食品、商業零售、電信電視三大事業為核心,同時涉足金融、地產、製藥、機械加工等10多個行業和領域的多元化跨國集團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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