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地產網訊:3月25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發布關於對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黃其森的監管函。
文章指出,根據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月4日披露的《重大訴訟公告》,四川信託有限公司於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19日期間,分四期向泰禾集團發放合計40億元貸款。因泰禾集團未能根據貸款合同約定支付剩餘本金和利息,四川信託於2020年8月10日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訴泰禾集團等相關方,要求泰禾集團償付本金及相關利息、罰息等共計47.97億元。2020年11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工作人員前往泰禾集團福州總部送達相關訴訟文書。因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內部報告程序,泰禾集團遲至2021年1月4日才披露上述訴訟事項。
泰禾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和《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第11.1.1條的規定。泰禾集團董事長、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代)黃其森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和《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
深交所希望泰禾集團、黃其森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