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擊“抱團報價”,創業板IPO特別規定出台,觸發發行人未盈利等四數區間下限,必發“特別公告”

財聯社(上海,記者 劉超鳳)訊,8月6日,證監會就修改《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部分條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為進一步優化註冊制新股發行承銷制度,促進買賣雙方博弈更加均衡,解決網下投資者為博入圍“抱團報價”等問題,證監會對《特別規定》進行修改,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安排、投資者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鈎的要求。

重拳出擊“抱團報價”,創業板IPO特別規定出台,觸發發行人未盈利等四數區間下限,必發“特別公告”

具體是將第八條修改為:

採用詢價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上申購前發佈投資風險特別公告,詳細説明定價合理性,提示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發行價格對應市盈率超過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的;

(二)發行價格超過剔除最高報價後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剔除最高報價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報價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孰低值的;

(三)發行價格超過境外市場價格的;

(四)發行人尚未盈利的。

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對財聯社記者表示,“修訂只放開了四數區間下限,確實會增加博弈空間,報價可能不會那麼集中了。一方面體現了證監會對市場定價問題的關注,另一方面也是謹慎變化。總體上不改變大趨勢,只是做了一些小修正,增加市場博弈空間,報價機構可以不用互相打聽壓下限報價了。”

四類情形觸發“特別公告”

為進一步優化註冊制新股發行承銷制度,促進買賣雙方博弈更加均衡,證監會擬對《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個別條款進行修改。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在現行規則下,市場上出現部分網下投資者重策略輕研究,為博入圍“抱團報價”,干擾發行秩序等新情況新問題。

證監會在加強發行承銷監管的同時,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擬對《特別規定》進行適當優化,平衡好發行人、承銷機構、報價機構和投資者之間的利益關係,促進博弈均衡,提高發行效率。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安排、投資者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鈎的要求。同時,刪除累計投標詢價發行價格區間的相關規定,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在其業務規則中予以明確。

重拳出擊“抱團報價”,創業板IPO特別規定出台,觸發發行人未盈利等四數區間下限,必發“特別公告”

“抱團報價”干擾發行秩序

由於IPO發行定價是買方市場,買方如果“抱團報價”,發行人和保薦機構就陷入被動,嚴重干擾了發行秩序。

買方“抱團報價”涉嫌違規。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符合條件的網下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報價,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網下投資者應當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合理報價,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抬高價格。”

網下投資者為博入圍“抱團報價”,干擾了正常發行秩序。滬上一位投行人士告訴財聯社記者,“當前的定價發行規則對買方很有利,一旦啓動了詢價程序,買方報價之後,賣方甚至連還價的機會都沒有。一旦出現買方串通好口徑統一報價時,發行人和投行是啞巴吃黃連。所謂強調投行定價能力,就成了擺設。此外,發行階段要把報價中的最高價剔除掉,買方為了報價成功會傾向於 ‘抱團定價’。”

但實際上,違規的買方“抱團報價”卻難以查證坐實,當前發行規則中也未明確具體的處罰標準。

據財聯社記者此前瞭解,證監會有關部門、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正在廣泛聽取市場意見,積極研究解決,擬從優化規則和加強監管兩方面採取相關措施,維護良好發行秩序。

一方面,根據市場形勢變化,完善股票發行定價、承銷配售等相關制度規則,優化報價流程,平衡好發行人、承銷機構、報價機構和投資者之間的利益關係,推動市場化發行機制更有效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加強報價機構監管,規範報價行為,重點加大對串價等干擾發行定價行為的打擊力度,及時出清不專業、不負責任的機構,督促報價機構完善內控機制,提高發行承銷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517 字。

轉載請註明: 重拳出擊“抱團報價”,創業板IPO特別規定出台,觸發發行人未盈利等四數區間下限,必發“特別公告”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