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佈《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中新網9月12日電 題:財政部公佈《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中新財經記者趙建華

  財政部12日對外公佈《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實施期限五年。

  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於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創業擔保貸款貼息、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建設、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等工作。

  《辦法》介紹,為落實就業優先政策,支持重點羣體就業創業,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投放,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於對財政貼息支持的創業擔保貸款給予一定獎補。

  《辦法》介紹,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

  (一)屬於重點就業羣體。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户、脱貧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

  (二)除助學貸款、脱貧人口小額信貸、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無其他貸款。

  《辦法》還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

  (一)屬於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二)小微企業在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前1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三)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財政貼息。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原則上不予貼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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