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姚均芳、劉慧)10月30日,北京證券交易所正式發佈上市與審核4件基本業務規則及6件配套細則和指引,上述業務規則自11月15日起施行。
這4件基本業務規則包含上市規則和3件審核規則,即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再融資審核規則和重組審核規則。
從本次發佈的業務規則看,其中,公開發行並上市方面,總體平移精選層晉層標準作為上市條件,保持包容性和精準性。同時,落實註冊制試點要求,明確了交易所審核與證監會註冊的銜接分工,組建上市委員會。餘股配售由“按時間優先”調整為“按申購數量優先,數量相同的時間優先”,緩解投資者集中申購壓力。
上市公司融資併購方面,構建了普通股、優先股、可轉債並行的多元化融資工具體系。在發行機制上明確上市公司證券發行需由證券公司保薦承銷,明確了主承銷商在發行定價、發售過程中的責任,同時引入了競價發行機制。
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方面,制度要求與現行上市公司主要監管安排接軌,不再實行主辦券商制度,由保薦機構履行規定期限的持續督導;同時充分考慮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經營特點和發展規律,強化公司自治和市場約束。
上市規則還明確了上市負面清單中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的影響期要求,即申報前36個月內未按規定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的,不得在北交所發行上市。新三板掛牌期間依法實施的股權激勵可在北交所上市後繼續實施,限售、行權等安排保持不變。
此外,記者從證監會獲悉,證監會10月30日發佈並實施修訂後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為北交所作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運行提供上位法依據,明確有關監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