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業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實現長期穩健發展的重要基礎和保障。根據銀保監會此前出台的《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2022年是最後一年。有哪些工作計劃和安排?三年公司治理,成效如何?各方都拭目以待。
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2021年以來,銀保監會積極推進公司治理制度建設,切實做好公司治理評估以及股權和關聯交易整治,不斷深化行業公司治理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股東股權和關聯交易領域,推動監管的“強光”照進“灰色地帶”。相關監管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違規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如:出台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和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從嚴規範約束大股東行為,督促股東依法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強化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主體責任,豐富禁止性規定和監管措施,重點防範大股東不當干預和利益輸送風險。
同時,持續開展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開展專項整治和“回頭看”以來,共清退違法違規股東2600多個,處罰違規機構和責任人合計1.4億元,處罰責任人395人,督促內部問責處理360家次,問責個人5383人次,嚴厲打擊了資本造假、股權代持等突出問題,形成有效震懾。集中分四批次向社會公開81家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名單,進一步強化了市場約束。
據介紹,銀保監會通過持續提升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運行的規範性,建立並實施覆蓋全部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監管綜合評估體系,連續兩年開展評估,及時發現並督促機構完善公司治理薄弱環節。另外,將評估結果與市場準入、現場檢查及高風險機構改革重組和風險處置相結合,主動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總體情況。
從2021年評估結果來看,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水平總體穩定並呈現向好變化。被評為E級(差)的機構138家,較2020年減少44家,佔比下降2.7個百分點。從具體領域看,銀行保險機構在推動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規範股權和關聯交易管理、健全董事會治理等方面呈現出積極變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小機構公司治理方面,雖然由於機構數量眾多、情況複雜,治理難度較大,但近年來通過積極推動對中小機構的市場化重組等措施,相關工作取得一定進展。如2021年內,遼瀋銀行、山西銀行、秦農銀行和中原銀行等中小銀行成功新設或合併。
不過,也有業內專家提醒,銀行合併重組的後續效果還需進一步觀察,較為常見的問題是機構之間能否有效銜接,包括內部機構設置、管理模式、企業文化、業務分配等各方面都需要有一個磨合的過程,另外,債務問題、歷史遺留問題等也可能耗費較多成本。
除了合併重組,多渠道充實資本金來源也有助於解決中小銀行資金短缺問題,防範化解相關風險。德勤此前發佈研究報告顯示:一些中小銀行通過IPO上市等舉措,短期內就能夠引入大量社會資金。從長遠看,中小銀行還必須通過改善自身的公司治理結構,才能持續吸引資本注入。
目前,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監管的制度體系日趨完善。2021年以來,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等相繼出台,從綱領性制度到推動董事監事履職、發揮薪酬導向作用的實際操作規程等相關規制逐一建立。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銀保監會將以提升中小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質效為重點,完善公司治理評估體系,推動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規範大股東行為及關聯交易,健全三會一層履職評價和監督制衡,探索差異化監管,不斷推動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改革取得新成效。(經濟日報記者 陸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