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大數據殺熟應拿出實招新招

本文轉自【解放日報】;

■唐亞匯 薛安偉

“殺熟”是互聯網經濟與大數據發展的隱憂之一。日前,中國消費者協會就消費領域不合理的算法現象發聲,揭露了大數據殺熟的多種手段。有人甚至將其與“反壟斷與防止資本無序擴張”聯繫起來,認為大數據殺熟是互聯網企業過度越界、違規擴張的後果,也是對消費者正當權益與個人隱私的侵害。

一種“黑板經濟學”論調

只有客觀準確分析大數據殺熟背後的機制和危害,才能真正讓科技創新迴歸初心,改變傳統供需匹配邏輯,提升生產生活效率,優化生產生活方式。

有觀點提出,大數據殺熟是互聯網背景下市場經濟競爭的必然產物,沒有必要大驚小怪。一些學者將大數據殺熟類比現實中普遍存在的差別票價,將其稱為互聯網時代的價格歧視——利用大數據技術,得以準確瞭解消費者對商品的需求偏好並採取差別定價,從而將消費者剩餘轉化為生產者剩餘。

經濟學界還有個專有名詞來描述此類差別定價的現象,叫“三級價格歧視”。由於大數據定價幾乎沒有額外成本,所以消費者剩餘向生產者剩餘的讓渡“理論上不會導致社會總體福利的損失”,因而也就不應該受到管制。

這樣一種“黑板經濟學”論調,並沒有考慮真實經濟現象,給出的解釋很難具有邏輯説服力。一個最直接的反駁是,大數據殺熟看似使企業增加了盈利,但也增加了全社會的交易搜尋成本。

當人們得知相關情況後,下單時一定會考慮如何避免被大數據殺熟,從而催生了諸如“戴着頭盔去買房”(偽裝成新用户獲得新用户折扣)、訂個外賣拿不同手機或賬號比價等情況。這無疑耗費了人們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增加了交易成本,不可避免地會造成整個社會福利的損失。

除了經濟影響之外,更重要的是對社會信任關係造成破壞。通常情況下,生產者天然比消費者更瞭解商品信息,包括成本、特點、瑕疵等。為了減少信息不對稱、降低交易成本,市場上逐漸形成了一系列規則、法律與慣例,如明碼標價、質量標準、無理由退貨等。大數據殺熟的行為卻是有意放大信息不對稱,利用企業在數據、定價規則上的信息優勢,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攫取更多利潤。

這與生活中常見的差別定價不同。在套票、學生票等差別定價中,商家的標準是公開透明的,消費者基於自身利益最大化主動“對號入座”,本質上是增加信息供給、促進市場交易。大數據殺熟卻是直接無視消費者的知情權和主動權,其方式是違背市場規律的,利潤是短期的,行為是短視的,理應受到規範和打擊。

由於大數據殺熟違背了消費者貢獻數據的初衷,實質上可視為一種欺詐行為。大數據殺熟的基礎是大量消費行為數據,主要來自消費者在相關平台的行為記錄。消費者默認數字平台使用相關數據是為了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即期望由此獲得更安全、更有效、更個性化的服務。但平台企業根據這些數據進行殺熟式差別定價,顯然是一種對數據的濫用以及對社會信任的破壞。

引入“中間件”市場

2020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了《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明確把大數據殺熟定性為“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並將其視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之一予以禁止。

法律法規只是市場監管的最後一道底線。在應對大數據殺熟等問題時,伴隨法律法規的正式出台實施,我們還要深入考慮相關的執行問題。

應當承認,在企業紛繁複雜的營銷活動和個性化推薦機制的包裹下,大數據殺熟的行為並不容易察覺,行為取證與認定也面臨挑戰。其中,“交易條件相同”的認定涉及眾多要素,且在取證過程中可能涉及企業算法等商業機密,存在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間的博弈。

有鑑於此,監管部門應該在法律底線與社會福利紅線的基礎上,拿出硬招、實招、新招,圍繞社會協同治理理念,創新市場治理機制與治理體系,以包容審慎的態度構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

在行業層面,鼓勵行業自律,推動企業有序、有益、良性競爭。“最瞭解你的往往是你的對手”,最瞭解一個企業是否利用大數據殺熟的往往是同行。可通過科學的制度設計,加強數字平台和企業的相互監督與協同自律。同時,支持輿論和媒體監督,積極利用社會力量,打造健康的市場環境。

在技術層面,建立健全供求雙方信任溝通機制。在傳統商業模式下,品牌是企業的核心價值,濃縮了消費者對產品的信任。但在數字經濟中,市場優勢或數據規模優勢一定程度上“掩飾”了品牌的真實價值,推薦機制更是強力誘導和干擾了消費者的行為選擇。可考慮引入第三方“中間件”市場,讓消費者通過“中間件”規劃過濾掉價格偏好信息。

比如,用户不想暴露自己的外賣行為,就可以使用某個“中間件”加密,成為某個外賣平台的新用户再下單。監管部門可統一規範用户與“中間件”、“中間件”與平台的數據接口形式,並鼓勵“中間件”算法公開,以此來破解消費者權益保護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矛盾。

在法律層面,完善數據要素市場等相關法律規範。諸如數據權屬、定價、使用、交易、統計、隱私保護、監管等環節缺乏制度性規範,是數據濫用的一個重要因素。可通過立法完善的形式,將隱性的社會契約以正式制度的形式明確下來,為遏制大數據殺熟提供製度依據,並切實改進數字經濟的互信機制、擴大市場交易規模。

在監管層面,堅持底線思維與觸發式監管。監管是促進制度有效運作的重要保障。政府監管要堅持底線思維,讓企業在合法範圍內自由競爭。但針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大數據殺熟等問題,政府監管也需與時俱進,既維護好市場秩序,打擊違法行為,也要保持好創新活力,切實引導企業向着更好滿足人民需要的方向發展。

(作者分別為上海社會科學院政治經濟學博士、上海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2244 字。

轉載請註明: 監管大數據殺熟應拿出實招新招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