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名稱應標明“支付”字樣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0日訊 央行網站今日就《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指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履行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制定系統重要性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認定標準和監管規則。

  徵求意見稿要求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支付”字樣。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支付業務。不從事支付業務的,任何單位不得在單位名稱中使用“支付”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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