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為深入研判碳中和給金融業帶來的機遇和挑戰,並提出完善綠色金融體系以激勵大量社會資本參與碳達峯碳中和的具體建議,綠金委組織了40多位金融、經濟和行業專家,開展了題為《碳中和願景下的綠色金融路線圖研究》的課題研究。課題組組長為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綠色金融與可持續發展研究院院長馬駿。
該課題研究自2020年底啓動,圍繞碳中和對宏觀經濟的影響、實現碳中和的產業技術路徑和融資需求、碳中和為金融業帶來的發展機遇、碳中和背景下金融業所面臨的風險,以及如何以碳中和為目標完善綠色金融政策體系等議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分析,提供了許多國內外參考案例和分析方法,並針對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提出了建議。
報告提出,應以碳中和為目標完善綠色金融政策體系。
近年來,綠色金融在我國得到了迅速發展。監管部門不斷完善綠色金融頂層設計,深入開展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實踐,在標準制定、激勵機制、產品創新、地方試點和國際合作等領域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矚目的成績。中國通過自上而下的頂層設計,使得中國成為全球首個建立了系統性綠色金融政策框架的國家。綠色金融市場和產品創新取得了積極的進展。
但是,與碳中和目標的要求相比,我國目前的綠色金融體系還在幾個領域面臨着問題和挑戰。一是綠色金融標準體系與碳中和目標不完全匹配。二是環境信息披露水平還不符合碳中和要求。三是綠色金融激勵機制還有待完善。四是對氣候轉型風險的認知和分析能力不足。五是綠色金融產品還不完全適應碳中和的需要。六是由於碳金融屬性偏弱,碳市場尚未充分發揮引導中長期低碳投資的作用。
針對我國現有綠色金融體系與碳中和目標的差距,報告建議,從標準、披露、激勵機制和碳市場監管等維度進一步完善綠色金融政策體系,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充分參與低碳、零碳建設,有效防範氣候相關風險。
一是以碳中和為約束條件,修訂綠色金融標準。建議參照《綠色債券項目支持目錄》(2021年版)的做法,按碳中和目標的要求以及“對任何可持續目標無重大損害”原則,在綠色信貸統計標準、綠色產業目錄中剔除清潔煤炭等化石能源相關的高碳項目。未來在綠色基金、綠色保險界定標準的編制過程中,也應該強調同樣的原則。
二是指導金融機構對高碳資產敞口和主要資產碳足跡進行計算和披露。建議金融監管部門在明確界定棕色資產的基礎上,要求金融機構開展環境和氣候信息披露,其中應包括金融機構持有的綠色、棕色資產信息及相關資產的碳足跡。可根據國內機構現有相關專業認知和能力,分階段逐步提高對碳足跡相關環境信息的披露要求。在初期要求金融機構披露其持有的棕色或高碳行業資產風險敞口,及貸款客户和投資標的企業的碳排放和碳足跡;中期可進一步要求金融機構披露主要貸款/投資及其他投融資產品或資產的碳足跡。
三是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強化能力建設。建議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企業開展前瞻性的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包括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行業協會、研究機構、教育培訓機構也應組織專家支持金融機構開展能力建設和相關國際交流。金融監管部門可牽頭組織宏觀層面相關風險分析以研判其對於金融穩定的影響,並考慮逐步要求大中型金融機構披露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的結果。
四是圍繞碳中和目標,建立更加強有力的綠色金融激勵機制。除了人民銀行已經表示將要推出碳減排支持工具之外,還可以考慮將較低風險的綠色資產納入商業銀行向央行借款的合格抵押品範圍,在保持銀行總體資產風險權重不變的前提下,降低綠色資產風險權重,提高棕色資產風險權重。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增加對當地綠色項目貼息、擔保等支持力度。
五是鼓勵主權基金開展ESG投資,培育綠色投資管理機構。建議外匯管理部門、主權基金和社保基金繼續加大可持續投資的力度以引領社會資金參與,方式包括按可持續/ESG投資原則建立對投資標的和基金管理人的篩選機制等。同時積極建立環境和氣候風險的分析能力,披露ESG信息以帶動整體行業信息透明度提升,並積極發揮股東作用,推動被投資企業提升ESG表現。
六是落實商務部、生態環境部聯合印發的《對外投資合作綠色發展工作指引》,指導投資機構遵守《“一帶一路”綠色投資原則》,提高金融機構在對外投資中環境氣候風險管理水平。[1]監管部門應進一步明確對外投資中所應該遵循的環境氣候標準。行業協會和研究機構可協助開展對外投資環境風險管理的能力建設。
七是完善碳市場監管機制,確保碳市場有效發揮引導資源向低碳活動配置的作用。新的碳市場監管機制應該被賦予設計、籌建和統一監管碳現貨市場和碳衍生品市場的責任,其監管原則轉變為:通過確定合理的碳總量控制機制,使得碳價格與碳中和目標相一致,以引導所有企業(不僅僅是控排企業)積極減碳、進行低碳投資;構建有金融資源充分參與、有流動性的碳交易市場和衍生品市場;有效管理碳交易可能帶來的潛在金融風險和其他風險;建立碳價穩定機制,防範在極端情況下碳價的大幅波動。(經濟日報記者 陳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