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半逾600家上市或掛牌企業被處罰:違法事由集中,實控人頻頻涉刑
近年來,涉及上市公司及高管的行政處罰及刑事案件增多,引起輿論關注,對相關上市公司的運營發展及資本市場的表現產生了較大影響。
9月16日下午,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發佈《中國上市公司及高管行政處罰案例研究報告(2018-2020)》(下稱“《行政處罰報告》”)、《中國上市公司高管涉刑及風險防範研究報告(2018-2020)》 (下稱“《高管涉刑報告》”),涉及滬深上市公司及新三板公司的行政處罰案件及上市公司高管刑事案件。
根據上述兩份報告,2018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間,各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合計882篇,涉及627家上市公司及1035位高管(含持股超過5%的大股東),同時上市公司高管涉刑案件67件。
數據分析顯示,上市公司及高管行政處罰具有一定的特徵:違法事由集中、處罰對象地域和板塊集中、處罰行為“牽一髮動全身”、證券類行政處罰的“穿透式”責任承擔、證券類行政處罰的期限較長、證券類行政處罰措施仍以警告和罰款為主、市場禁入監管措施趨嚴、證券類行政處罰決定書為其他司法程序重要證據等。
對於未來上市公司及高管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趨勢,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上市公司及證券爭議解決專業委員會主任張兵對第一財經記者稱,行政監管毫無疑問是越來越嚴,從新出的案例可以看出,監管力度不斷加強,強化監督的力度、稽查的手段;未來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刑事處罰是一套組合拳,業界呼籲加大民事賠償力度,且隨着調查取證手段越來越先進,未來相關案件被移送刑事制裁的比例也會大幅提高。
上市公司及高管行政處罰高發
證監會此前發佈了“2019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同時嚴厲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已累計對22家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立案調查,對18起典型案件做出行政處罰,向公安機關移送財務造假涉嫌犯罪案件6起。
將時間範圍擴大至近兩年半的時間, 《行政處罰報告》顯示,2018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間,各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合計882篇,涉及上市公司627家,處罰合計1840人次。
這其中,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合稱“證券監管部門”)作出230篇行政處罰決定,佔比26%;環保、消防、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等十餘類行政機關共作出652篇行政處罰決定,佔比74%。由此可見,證券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力度較大。
上述230篇證券類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的行政處罰對象為上市公司84家及高級管理人員988名 。
從地域分佈來看,涉證券類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東部沿海地區,如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廣東省、山東省,與上市公司在這些省份較為集中有關。
受到證券類行政處罰的高管中,董事數量較多,其中受行政處罰的董事佔高管受處罰人次總數的22%。
張兵稱,上市公司及高管的證券類行政違法行為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領域,處罰依據主要是有關信息披露的法律條文。由此可見,上市公司在治理過程中疏於信息披露工作的規範,證券監管部門為保障投資人知情權,在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上,持續保持着對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
一般而言,證券類行政處罰結果為證券民事賠償的前置條件。以檢索裁判文書的數據來看,230篇行政處罰決定中,有71項行政處罰引起了投資者的民事索賠案件,所佔比例達31%,涉及到上市公司共計21家。
對於行政法律風險的防範,張兵建議,上市公司需要加強合規管理,提升管理人員素質,增強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聘請專業機構提供信息披露服務,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從容應對行政調查,妥善處理行政處罰後事宜。
上市公司實控人為何頻頻涉刑?
在上市或新三板掛牌企業不斷髮展壯大的同時,近年大量的上市公司高管犯罪案件頻頻發生。
結合司法機關對裁判文書等公佈資料可以看出,上市公司高管涉及的職務犯罪罪名種類多、犯罪案件數量大、涉案金額龐大、訴訟週期較長、追繳贓款難度高、涉案人羣廣泛、社會影響惡劣。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毛洪濤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都明確提出要打造一個規範、透明的資本市場,科創板、創業板註冊制改革也正在穩步推行,證券監管的重點逐步從事前審批與監管變為事中監管和事後懲罰,這無疑對上市公司的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披、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犯罪行為將成為刑事打擊的重點。
《高管涉刑報告》顯示,毛洪濤團隊根據公開資料共搜索到上市公司高管涉刑案件67件。其中,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涉案的共有58件,上市公司子公司及其高管涉案的有3件,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為被害人的有4件,另有2件涉案上市公司高管被作出不起訴決定。
從地域分佈來看,上市公司涉及刑事案件的地域分佈與上市公司的全國分佈情況有密切關係。上市公司數量居多、經濟較為發達的長三角、珠三角,以及北京等地為上市公司涉刑案件的高發地區。
以涉案上市公司的作案主體來看,在研究樣本中,自然人單獨實施的犯罪佔據絕大多數,單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佔比僅有不到四分之一,且罪名大多集中於單位行賄罪、合同詐騙罪。
《高管涉刑報告》顯示,出現頻率前十的罪名包括:危險駕駛罪、單位行賄罪、污染環境罪、挪用資金罪、受賄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和濫用職權罪。
以涉案高管的身份來看,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者控股股東、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涉嫌刑事犯罪的仍居多數,而監事本身職務是監督上市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所以涉刑犯罪並不多。具體數量上,實際控制人或者控股股東有21人,法定代表人有8人,高級管理人員有36人,監事有3人,董事(包括董事長)有28人。
關於上市公司及高管刑事風險防控的措施,毛洪濤認為,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有必要出台文件引導上市公司重視刑事法律風險防範,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加強證券違法調查及犯罪偵查的隊伍建設,上市公司應當高度重視刑事風險防範制度建設,上市公司應當加大對管理層和員工的刑事法律知識培訓,上市公司及高管防範刑事法律風險應善於藉助外部專業機構力量,上市公司應積極運用刑事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