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羅世鴻未領有證監會牌照而顯示自己經營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業務的罪名成立,被判罰款合共30,000元,及被命令支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
外匯天眼APP訊 :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在一宗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起的檢控個案中,裁定百年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百年資本)及其董事羅世鴻(男)未領有證監會牌照而顯示自己經營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業務的罪名成立(注1及2)。
他們被判罰款合共30,000元,及被命令支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
法院裁定,百年資本在或大約在2013年1月8日透過訂立一份顧問委聘協議,於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向一家公司顯示自己經營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業務,即就上市申請提供意見。
法院亦裁定,羅曾以百年資本高級人員的身分協助、教唆、慫使、促致或誘使該公司顯示其經營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業務,或百年資本的罪行是在他的同意或縱容下干犯的,或是可歸因於他罔顧實情或罔顧後果(注3)。
證監會提醒投資者務必查閲證監會網站(www.sfc.hk)內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以確保就受規管活動提供意見的人士領有適當的牌照。
完
備註:
請參閲證監會2019年7月18日的新聞稿。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是該條例下的其中一類受規管活動。根據該條例第114(1)(b)條,凡未領有證監會發出的牌照而顯示自己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即屬犯罪。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0條,凡任何法團所犯在該條例下所訂的罪行,經證明是在該法團的任何高級人員或看來是以該身分行事的人協助、教唆、慫使、促致或誘使下犯的,或是在該人的同意或縱容下犯的,或是可歸因於該人罔顧實情或罔顧後果的,則該人與該法團均屬犯該罪行,並可據此予以起訴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