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上交所發佈兩項債券業務專項通知,壓嚴壓實發行人和中介機構主體責任,督促引導其積極主動做好債券信用風險管理工作。
其中,《關於做好2022年公司債券信息披露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信息披露通知》)主要面向公司債券發行人,着力增強信息披露針對性有效性,強化關鍵少數披露責任。《關於做好2022年公司債券及資產支持證券信用風險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風險管理通知》)面向受託管理人和計劃管理人,重點突出其風險事前監測和事中主動管理的履職要求。
針對當前部分發行人關鍵少數履職不到位、披露針對性不足等問題,《信息披露通知》進一步明確要求,力求促進提升債券信息披露質量,滿足投資者知情權,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一是緊盯關鍵少數,強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報告核查與披露義務,確保責任落實到位。二是聚焦償債能力核心事項,細化定期報告經營、財務、治理、募集資金等方面的針對性披露要求。三是鼓勵自願披露,引導發行人主動披露有利於全面、客觀反映公司行業地位、經營情況、治理水平、償債能力等方面的信息。四是強調公平披露,要求發行人及其重要關聯方同步在境內外公開市場披露對發行人償債能力有重要影響的事項,不得選擇性披露。
《風險管理通知》聚焦當前部分中介機構風險研判不夠、處置措施實效性有限等問題,着力強化事前風險監測和事中主動管理,切實提高風險管理的針對性有效性,主要有四個方面要求:
一是加強風險研判,要求按季度研判風險形勢,提前安排相關防控工作。二是強化日常監測,細化行業政策、經營狀況、財務質量、公司治理、市場表現和同一企業集團其他主體關聯風險等多維度的個券風險監測要求。三是突出事中管理,要求證券公司積極協助發行人優化財務結構、改善經營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穩定和修復公司整體信用。四是提高風險處置有效性,細化應對處置履職規範,強調及時披露和有效回應市場關切的工作要求。
上交所表示,本次發佈的兩項專項通知立足於提高債券信息披露質量、提升中介機構勤勉履職水平,旨在構建事前全面監測、事中主動管理、事後有效處置的全鏈條、多環節信用風險防控機制,充分調動市場各方做好債券信用風險管理的主觀能動性,提高風險管理和處置工作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