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0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網站於10月15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9號)顯示,經查明,2018年10月15日,北京華宇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宇軟件”,300271.SZ)管理層召開會議確定採取期權方式進行股權激勵。
2018年10月15日至11月26日,華宇軟件管理層及相關部門就期權方案開展基礎性研究工作;2018年11月27日,華宇軟件董事長邵某口頭通知公司證券事務部啓動股權激勵的籌備工作;同日,證券事務部將此事告知公司總經理、人力資源總監、財務部及外部律師啓動股權激勵方案籌劃及編制工作。2018年12月4日,華宇軟件召開董事會通過股權激勵方案並且公告。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判定,華宇軟件擬進行2018年股權激勵計劃的信息具有重大性,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在公開前,為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不晚於2018年11月27日形成,公開於2018年12月4日。
當事人李向南時任華宇軟件全資子公司華宇金信(北京)軟件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11月28日下午閉市後,華宇軟件人力資源部向各子公司發送郵件,要求上報擬激勵人員名單。華宇金信總經理郭某在收到郵件通知後隨即召集華宇金信高管開會討論此事,李向南參加此次會議。根據其職務和工作內容,李向南應不晚於2018年11月28日知悉內幕信息。
李向南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操作“李向南”賬户於2018年11月29日買入“華宇軟件”5.92萬股,金額86.96萬元,交易資金為李向南自有資金。截至2018年12月10日,該證券賬户將涉案股票全部賣出,盈利3.06萬元。
李向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李向南在聽證會現場認可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事實,承認當時知悉華宇軟件正在籌劃股權激勵並知道該事項具有重大性,對自己內幕交易的行為表示認錯,會吸取教訓。同時提出其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請求從輕處罰。經複核,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綜合相關情況,予以採納李向南部分申辯意見,故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沒收李向南違法所得3.06萬元,並處以6.11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華宇軟件成立於2012年4月27日,註冊資本8.15億元,於2011年10月26日在深交所掛牌,邵學為法定代表人、實控人、大股東、董事長、總經理,截至2020年6月30日,邵學持股1.46億股,持股比例17.93%。
華宇金信(北京)軟件有限公司成立於2007年1月26日,註冊資本8000萬人民幣,陳京念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該公司為華宇軟件全資子公司。
華宇軟件於2018年12月4日發佈的《2018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顯示,本次計劃採取的激勵工具為股票期權。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北京華宇軟件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本計劃擬授予的股票期權數量2650萬股,佔2018年11月30日公司股本總額7.54億股的3.51%。每份股票期權在滿足行權條件的情況下,激勵對象獲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權擁有在有效期內以行權價格購買1股公司股票的權利。本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業務(技術)人員,合計1381人。本計劃授予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14.90元。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李向南)
〔2020〕9號
當事人:李向南,男,1977年1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李向南內幕交易北京華宇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宇軟件)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李向南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材料。應當事人的要求,我局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李向南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8年10月15日,華宇軟件管理層召開會議確定採取期權方式進行股權激勵。
2018年10月15日至11月26日,華宇軟件管理層及相關部門就期權方案開展基礎性研究工作。
2018年11月27日,華宇軟件董事長邵某口頭通知公司證券事務部啓動股權激勵的籌備工作。同日,證券事務部將此事告知公司總經理、人力資源總監、財務部及外部律師啓動股權激勵方案籌劃及編制工作。
2018年12月4日,華宇軟件召開董事會通過股權激勵方案並且公告。
華宇軟件擬進行2018年股權激勵計劃的信息具有重大性,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在公開前,為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不晚於2018年11月27日形成,公開於2018年12月4日。
二、李向南知悉內幕信息
李向南時任華宇軟件全資子公司華宇金信(北京)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宇金信)的副總經理,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11月28日下午閉市後,華宇軟件人力資源部向各子公司發送郵件,要求上報擬激勵人員名單。華宇金信總經理郭某在收到郵件通知後隨即召集華宇金信高管開會討論此事,李向南參加此次會議。根據其職務和工作內容,李向南應不晚於2018年11月28日知悉內幕信息。
三、李向南內幕交易“華宇軟件”情況
“李向南”賬户於2012年8月28日在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紅嶺中路證券營業部開立。李向南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操作該賬户於2018年11月29日買入“華宇軟件”5.92萬股,金額869,648元,交易資金為李向南自有資金。截至2018年12月10日,該證券賬户將涉案股票全部賣出,盈利30,561.77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電子郵件、相關公司工作備忘錄、會議紀要、證券賬户開户及交易資料、交易所數據信息、銀行流水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李向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李向南在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李向南並不知道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為內幕信息敏感期,對其知悉內幕信息的認定存在質疑;第二,李向南買入“華宇軟件”是基於技術分析,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之前就一直頻繁地短線交易“華宇軟件”,並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就賣出2.92萬股“華宇軟件”,相關交易行為不存在異常性;第三,李向南主觀上並不想通過內幕信息獲利,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過重。
李向南在聽證會現場認可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事實,承認當時知悉華宇軟件正在籌劃股權激勵並知道該事項具有重大性,對自己內幕交易的行為表示認錯,會吸取教訓。同時提出其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請求從輕處罰。
經複核,我局認為:
第一,李向南時任華宇軟件全資子公司的高管,為2005年《證券法》規定的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雖然李向南有交易案涉股票的習慣,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的交易亦與過往習慣相符,但李向南作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對於交易案涉股票負有高度注意義務,應當對內幕信息保持高度敏感,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戒絕交易。
第二,李向南配合調查,且能夠認識到自己的問題,主動表示認錯,有改正的意願。綜合相關情況,部分申辯意見予以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李向南違法所得30,561.77元,並處以61,123.54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北京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