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6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陝西證監局網站發佈關於對陝西瀚林十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該公司在開展十方首航直升定增項目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手續。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八條規定。
二、未按照規定對自行銷售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三、未按照規定對自行銷售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四、未按照規定託管私募基金。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五、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信息。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陝西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陝西瀚林十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08年03月27日,註冊地位於陝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為祝正芬,股東為林楓、祝正芬二人。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説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説明書。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三)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陝西瀚林十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陝西瀚林十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十方首航直升定增項目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手續。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八條規定。
二、未按照規定對自行銷售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三、未按照規定對自行銷售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四、未按照規定託管私募基金。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五、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信息。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