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作為公司的發起人有履行公司設立的職責,在發起人設立公司的過程中必不可少的會涉及到簽訂合同、僱傭員工,有時可能還會侵犯別人的合法權益。那麼保險公司發起人責任有哪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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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天器律師事務所王瑤律師解答:
保險公司發起人的責任如下: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寧夏天器律師事務所王瑤律師解析: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第七十七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第八十一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我國公司發起人民事責任制度存在嚴重的責任缺失,以出資違約責任為例,該責任僅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規定在《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而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僅在第九十三條規定了出資不足的補充責任,而沒有出資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