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聲電子:對主要客户車載揚聲器銷量和銷售收入結構現明顯錯誤

在兩種分析情境下,對上汽集團的車載揚聲器銷量數值關係有違邏輯,令人費解;2020年上半年,對大眾集團和上汽大眾的銷售收入結構前後矛盾,真實情況成謎。

本刊研究員  劉俊梅/文

9月14日,在科創板申請IPO的蘇州上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聲電子”)完成了上交所科創板審核委的首輪問詢回覆。

上聲電子是國內技術領先的汽車聲學產品方案供應商,產品主要涵蓋車載揚聲器系統、車載功放及AVAS(汽車聲學警報系統)。2017-2020年上半年,上聲電子實現營業收入12.21億元、12.38億元、11.95億元和4.28億元,實現扣非歸母淨利潤1.26億元、1.08億元、0.78億元和0.07億元。可見,報告期內,上聲電子的經營業績呈現出持續下滑的態勢。

不過,從上聲電子的首輪問詢回覆來看,似乎不盡如人意的不僅僅是上聲電子的經營業績,還有信息披露。

對上汽集團車載揚聲器銷量令人費解

招股説明書及首輪問詢回覆顯示,2017-2020年上半年,上聲電子車載揚聲器的銷售收入分別為12.03億元、11.78億元、11.43億元和3.98億元,在主營業務收入中的佔比分別為99.56%、97.94%、97.64%和96.29%。可見,車載揚聲器是上聲電子的主要收入來源,但梳理相關數據卻發現,上聲電子對上汽集團的車載揚聲器銷量卻令人甚是費解。

首輪問詢問題8在關於車載揚聲器銷量與下游客户車輛產量匹配情況的回覆中披露了報告期內上聲電子對前五大客户的車載揚聲器銷量。數據顯示,2017-2020年上半年,上聲電子對上汽集團的車載揚聲器銷量分別為307.96萬隻、375.01萬隻、287.48萬隻和81.74萬隻。同時,回覆還明確指出,為準確反映配比關係,這裏披露的車載揚聲器銷量包含銷售至指定一級零部件供應商的銷量。

上聲電子:對主要客户車載揚聲器銷量和銷售收入結構現明顯錯誤
與此同時,首輪問詢問題16.2的回覆中披露了上聲電子前五大客户的採購結構,其中上汽集團的採購結構如下表所示。

上聲電子:對主要客户車載揚聲器銷量和銷售收入結構現明顯錯誤
由上表可知,2017-2020年上半年,上聲電子對上汽集團的車載揚聲器銷量分別為503.97萬隻、581.88萬隻、504.47萬隻和155.4萬隻。而且,問題16.2的回覆中還表明,由於一級零部件供應商延鋒汽車飾件系統有限公司為上汽集團控股子公司,因此,上述銷量中包含了延鋒汽車飾件系統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產品。

對比之下可發現,問題8回覆中披露的對上汽集團的車載揚聲器銷量比這組銷量分別少了196.01萬隻、206.87萬隻、216.99萬隻和73.46萬隻。

從對銷量的描述來看,問題8回覆中,上聲電子對上汽集團的銷量包含銷售至指定一級零部件供應商的銷量,而問題16.2回覆中,上聲電子對上汽集團的銷量中僅包含了一家上汽集團一級零部件供應商的銷量。由此可推斷,問題16.2回覆中披露的上聲電子對上汽集團的車載揚聲器銷量應不大於問題8回覆中所披露的銷量。但披露結果卻恰恰相反,兩人百思不解。即使延鋒汽車飾件系統有限公司是上汽集團唯一的一家一級零部件供應商,上述兩種分析情境下的車載揚聲器銷量也至少應是相等,而不應有上百萬只的銷量差距。

上聲電子怎麼會在首輪問詢回覆中提供如此有違常理的信披結果呢?其中緣由恐怕只有上聲電子明瞭了。

對大眾集團和上汽大眾最近一期的銷售收入結構前後矛盾

首輪問詢回覆中補充披露了上聲電子2020年上半年的經營業績,但奇怪的是,回覆中披露的上聲電子對大眾集團和上汽大眾的銷售收入結構竟然前後不一。

首先看對大眾集團的銷售收入結構。首輪問詢問題9.1關於“報告期內主要客户銷售產品類型和金額”的回覆中顯示,2020年上半年,上聲電子對大眾集團的銷售收入為6927.44萬元,銷售內容包括車載揚聲器、車載功放和AVAS。

上聲電子:對主要客户車載揚聲器銷量和銷售收入結構現明顯錯誤
同時,問題9.1關於“不同產品類型主要客户情況”的回覆中又披露,2020年上半年,上聲電子對大眾集團銷售車載揚聲器形成的銷售收入為6899.15萬元。這也就意味着,上聲電子對大眾集團的銷售收入中有28.29萬元是來自功放和AVAS的銷售。

上聲電子:對主要客户車載揚聲器銷量和銷售收入結構現明顯錯誤
此外,首輪問詢問題16.3關於“境外主要客户銷售情況”的回覆中也披露了大眾集團2020年上半年的銷售情況(如下表所示)。但奇怪的是,這裏披露的大眾集團銷售收入結構卻是另一番景象。

上聲電子:對主要客户車載揚聲器銷量和銷售收入結構現明顯錯誤
從上表中可發現,2020年上半年,上聲電子對大眾集團的6927.44萬元銷售收入中,來自車載揚聲器的收入為6922.61萬元,而非問題9.1回覆中所披露的6899.15萬元,二者相差了23.46萬元。

下面再看看對上汽大眾的銷售收入結構。首輪問詢問題9.1關於“報告期內主要客户銷售產品類型和金額”的回覆中顯示,2020年上半年,上聲電子對上汽大眾的銷售收入為3452.11萬元,銷售內容包括車載揚聲器、車載功放和AVAS。

上聲電子:對主要客户車載揚聲器銷量和銷售收入結構現明顯錯誤
同時,問題9.1關於“不同產品類型主要客户情況”的回覆中又披露,2020年上半年,上聲電子對上汽大眾銷售車載揚聲器形成的銷售收入為3363.96萬元。由此可得出,上聲電子對上汽大眾的銷售收入中有88.15萬元來自功放和AVAS的銷售。

此外,問題9.1關於車載功放前五大客户的信息披露中沒有發現上汽大眾的身影,但在關於AVAS前五大客户的信息披露中卻顯示,2020年上半年,上聲電子對上汽大眾因銷售AVAS產生的銷售收入為93.46萬元,而不是88.15萬元。

上聲電子:對主要客户車載揚聲器銷量和銷售收入結構現明顯錯誤
至此不禁要問,2020年上半年,上聲電子對大眾集團和上汽大眾的銷售收入結構究竟是怎樣的呢?為什麼會出現如此前後不一的披露結果呢?

期待上聲電子及其中介機構對上述疑問能給出合理的解釋。

上聲電子:對主要客户車載揚聲器銷量和銷售收入結構現明顯錯誤
上聲電子:對主要客户車載揚聲器銷量和銷售收入結構現明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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