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徵信報告,不是金融機構想抹黑就抹黑
前段時間,江蘇南通市民房女士在查詢個人徵信報告時發現,其職業信息“工作單位”一欄中竟然出現了侮辱性字眼。究其原因,房女士和晉商消費金融公司存在貸款糾紛,因未能及時還清消費貸款,該公司擅自填寫詆譭性內容,上傳至人民銀行徵信系統。5月26日,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發佈公告稱,從即日起暫停晉商消費金融公司徵信系統查詢權限,責成其內部整改。(5月26日中新經緯)
金融公司發放小額信用貸,需要對消費者進行“畫像”,對於徵信系統信息依賴程度很高。此次暫停徵信系統查詢權限,勢必將拖累晉商消費金融公司增量業務,這樣的懲處可謂“打蛇打七寸”,讓人拍手稱快。
與借貸者發生貸款糾紛,本應採取合理合法的途徑追討,然而晉商消費金融公司卻挾私報復,在個人徵信報告上填寫詆譭性信息,可謂荒唐、兒戲。個人徵信報告既體現着個人過去的信譽情況,又影響着未來的信貸生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本應嚴肅權威的徵信報告,卻充滿了荒唐言論。必須追問的是,如此荒唐兒戲的個人徵信報告是如何堂而皇之地發佈出來的?
個人徵信報告出現侮辱性字眼,雖説是晉商消費金融公司員工素質問題,但人民銀行南通中心支行輕飄飄的一句“數據都是由相關金融接入機構傳送,誰傳送誰負法律責任”不僅不能讓人信服,更有甩鍋的嫌疑。誠然,央行徵信中心作為第三方機構,僅負責客觀收集、記錄商業銀行上報的消費者信用信息,但這並不代表央行徵信中心可以放任商業銀行視徵信報告為兒戲,對個人信息想改就改,想抹黑就抹黑。
國務院2013年發佈的《徵信業管理條例》中明確指出:“徵信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準確性”“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徵信業進行監督管理”,既對徵信機構提出了自律要求,也明確了央行的監管之責。雙重強調,正是為了用監管給徵信機構戴上“緊箍咒”,防止徵信濫用,保護信息主體權益。
然而,詆譭性的內容卻公然躺在個人徵信報告上,監管部門的“緊箍咒”顯然沒有念好。道歉、追責並暫停徵信系統查詢權限,如今晉商消費金融公司為自己的不法行為付出了應有的代價。然而,對於事件的反思卻絕不能到此為止。
房女士的遭遇是否只是徵信濫用的“冰山一角”?是否還有更多消費者“吃了啞巴虧”卻後知後覺?如何堵住金融公司“想怎麼修改就怎麼修改”個人徵信記錄的漏洞?這才是問題的關鍵,也正是輿論關注和憂慮所在。
就此而言,央行及其支行不妨以此事為契機,嚴格整肅個人徵信報告體系,對篡改個人徵信的不法行為加大打擊力度,提高金融機構的違法違規成本。金融失信懲處不該僅僅是對借貸人而言,也同樣應該適用於借貸機構。
而在嚴厲懲處的基礎之上,金融監管部門更要反思當前的個人徵信填報機制。只有建立完善的數據、信息傳送和審核機制,將審核責任落實到人,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徵信機構隨意抹黑徵信報告的極端案例,保證徵信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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