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張靜姝)3月16 日上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競爭壟斷典型案例、通報該院競爭壟斷委員會及專業審判團隊設立情況。記者從發佈會上獲悉,自2014年建院至2021年底,該院受理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類案件共計1436件,審結1244件,數量增長明顯,案件涉及領域、行業逐年擴張,類型也日趨全面。
競爭壟斷案數量猛增,涉及行業逐年增多
記者在發佈會上了解到,自2014年建院至2021年底,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類案件共計1436件,審結1244件。特別是近年來,該院受理的競爭壟斷類案件數量增長明顯,涉及領域、行業逐年擴張,案件類型也日趨全面。其中,2020年受理競爭壟斷類案件184件,2021年306件,增幅近66%,預計2022年競爭壟斷案件的收案數量將超過500件。
同時,案件越來越多地涉及科技創新、數字經濟等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如涉及頭部平台企業的反壟斷案件、涉及互聯網領域新型商業模式的反不正當競爭案件等。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表示,為提高競爭壟斷案件專業化審判水平,該院在院級專業法官會議制度中新設了“競爭壟斷委員會”,並配備了競爭壟斷專業審判團隊——委員會和專業審判團隊為案件審理共同發揮作用。
發佈會上,法官還介紹了幾起今年審結的典型案例。
軟件公司獲取微博數據被判不正當競爭,賠償528萬元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網絡技術公司系新浪微博的運營方,為消費者提供基於用户關係的社交媒體平台。上訴人(原審被告)某軟件公司通過運營的網頁版鷹擊系統和安卓手機端鷹擊應用為其用户提供微博數據服務,具體包括獲取、存儲、展示和分析微博平台數據並形成數據分析報告。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擅自獲取、存儲、展示和使用微博平台數據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要求上訴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微博平台數據可以分為公開和非公開數據:對於公開數據,可以通過網絡爬蟲等自動化程序獲取並進行二次利用;對於非公開數據,只有在採取合法正當手段的情況下方可獲取。本案中,在雙方當事人不存在合作關係,且不能證明採用的技術手段具備合法正當性的情況下,能夠合理推定上訴人利用了技術手段破壞或繞開了被上訴人所設定的訪問權限,從而獲取微博平台非公開數據。上訴人獲取、存儲、展示和使用微博平台數據的行為,干擾了微博平台的正常運行,給被上訴人增加了經營成本,並影響被上訴人對外授權並獲得相關收益,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此,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被上訴人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28萬元。
擅自開張的“西四包子鋪”被認定不正當競爭
某飯鋪創始於1921年,經公私合營更名為“西四包子鋪”,經營地點為北京市西城區西四南大街。2001年,“西四包子鋪”因歷史原因暫停營業。後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經授權取得“西四包子鋪”品牌經營及維權的權利。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開設的店鋪擅自使用“西四包子鋪”名稱,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訴至法院,要求上訴人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鋪”店鋪名稱、消除影響及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西四包子鋪”作為店鋪招牌持續經營,經過長期使用和歷史沉澱,已經形成較為豐厚的品牌價值,與其經營者形成了較為穩定的對應關係。雖然“西四包子鋪”在較長時間內未實體經營,但相關媒體報道表明,相關公眾仍將該老字號積蓄的美譽度與其早年經營者相聯繫,其所享有的歷史商譽、知名度以及潛在的商業價值仍持續存在,應當得到保護。
上訴人作為同地區同行業的經營者,在鄰近“西四包子鋪”原址的位置,開設主營業務及字號相同的店鋪,明顯具有不正當意圖,損害了被上訴人的合法商業利益,擾亂了公平競爭的經營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判決上訴人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鋪”店鋪名稱、消除影響並賠償被上訴人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萬元。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