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監高及從業人員的任職和執業行為迎來新規,證監會2月18日發佈《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允許具備一定工作經歷的人員豁免測試,取消經營機構董監高的學歷要求和推薦人制度,支持引入境外專業人才,列舉從業底線要求及禁止性行為,構建長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
為吸引境外專業人才,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同日分別出台政策,明確了北京、上海、海南、重慶、杭州、廣州、深圳等地境外證券基金專業人才從業特別程序和有關實施安排。
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
《管理辦法》在整合現有規則基礎上,堅持問題導向,補齊制度短板,着力構建行政監管、自律管理、經營機構、董監高及從業人員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人員管理體系。《管理辦法》共七章五十八條,主要包括如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實現全鏈條監管。根據法律法規,對董監高人員從事前審批調整為事後備案管理,並相應從以下方面完善監管安排:一是強化經營機構、提名人考察責任,要求其對受聘人審慎考查,並承擔考察責任;二是由證監會派出機構對受聘人條件進行事後核查,不符合條件的,經營機構應當更換有關人員;三是健全監管機構、行業協會監管數據和信息共享機制,以及從業人員基本從業信息、誠信記錄公示制度,完善經營機構人員管理信息報送,強化聲譽約束。此外,《管理辦法》將經營機構子公司、證券基金服務機構從事證券基金業務相關高管及從業人員納入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
二是落實國務院“放管服”要求,優化人員任職條件。《管理辦法》從個人品行、任職經歷、經營管理能力、專業能力等方面對董監高及從業人員的基本任職條件予以細化,區分人員崗位和職責進行分類管理,落實國務院“放管服”要求,優化經營機構董監高任職條件。一是不再將參加水平測試作為任職資格的必備條件,允許具備一定工作經歷的人員豁免測試;二是為引進金融科技等領域專業人才,將工作經歷放寬至信息技術等與擬任職務相關的經歷,統一規定3年的相關工作經歷期限,不再根據工作背景設置更高年限要求;三是取消經營機構董監高的學歷要求和推薦人制度。
三是持續深化證券基金行業對外開放,支持引入境外專業人才。《管理辦法》取消了證券公司境外人士擔任高管的比例限制,併為境外專業人員資質互認預留空間,授權行業協會負責相關工作。配合《管理辦法》的發佈,證監會指導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研究推進在北京、上海、海南、重慶、杭州、廣州、深圳七地試點境外證券基金專業人才執業登記特別程序,相關安排與《管理辦法》同日發佈實施,待經驗成熟後再向其他地區推廣。
四是原則監管和規則監管相結合,強化執業規範,落實“零容忍”要求。《管理辦法》明確行業人員履職應遵循的勤勉盡責、公平競爭、維護客户利益、廉潔自律等基本原則,列舉從業底線要求及禁止性行為。同時,細化了對經營機構和人員違法違規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制度安排,解決近年來監管實踐中罰則不夠用的問題。
五是壓實經營機構主體責任,夯實行業發展根基。《管理辦法》從任職考察、履職監督、考核問責三方面構建了經營機構人員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人員任職和執業管理的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合規與風險管理,構建長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投資行為管理、利益衝突管理和廉潔從業制度,增強內生約束機制;持續提升人員的道德水準、專業能力、合規風險意識和廉潔從業水平,培育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行業文化。
六是合理安排新舊銜接,簡化監管規則體系。《管理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並對不符合相應任職和從業條件的人員給予1年的過渡期。從規則體系上看,《管理辦法》的出台將實現證監會人員管理規則層面的“四合一”。與之配套,證券業協會和基金業協會將廢止近30項自律管理規範,形成以《證券法》《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為基礎,《管理辦法》等證監會規章為主體,兩協會自律規則為補充的三級規範體系。與原規則體系相比大大“瘦身”,更為簡明清晰。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指導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和派出機構認真落實《管理辦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規則,提升人員管理的規範水平,促進行業機構合規、穩健發展。
便利境外專業人才境內從業
為進一步促進境外專業人才從業便利,吸引境外專業人才,境外證券基金專業人才從業特別程序和有關實施安排同日出爐。
在總結前期北京試點經驗基礎上,證券業協會18日發佈關於境外證券專業人才從業實施特別程序的通知,向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海南等地推行境外證券專業人才從業特別程序。根據通知,具有上述6省市工作居留證件,被註冊地為所在地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公司、證券評級公司所聘用,具有(包含最近三年曾經具有)與中國證監會簽署《證券期貨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和地區證券執業資格,且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證券監管部門處罰的境外證券專業人才可按照特別程序辦理執業登記。《通知》明確,專業人才參加協會組織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測試達到基本要求,無須參加相應的專業知識測試。其境外從業經歷可視同境內從業經歷。此外,為便利專業人才參加測試,協會將推出中英雙語法律法規測試及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
同日,基金業協會發布《關於境外基金專業人才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了境外基金專業人才在北京、上海、海南、重慶及杭州、廣州、深圳從業的有關實施安排。據《公告》,經上述行政區域內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基金服務機構聘用,且在上述區域內從事基金業務活動的境外基金專業人才,已具備境外基金相關從業資格的,無需參加基金從業資格專業科目考試,通過協會組織的《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範》考試後,即可申請註冊基金從業資格。
兩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協會此前已推出中國香港、中國台灣地區證券基金專業人才在境內申請註冊證券基金從業資格的簡化程序,此次進一步拓展了簡化程序適用的人員範圍,後續將繼續積極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便利境外金融專業人才在境內其他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地區從業的有關政策安排,優化專業人才要素供給,服務證券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