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經國務院批准,現公佈《關於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相關安排的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其中,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的市值要求調整為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一)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二)市值200億元人民幣以上,且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科技創新能力較強,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
關於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相關安排的公告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 21 號,以下簡稱《通知》),為有意願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科創板上市的創新試點紅籌企業(以下簡稱紅籌企業)提供路徑,促進創新創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紅籌企業申請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適用《通知》《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並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公告〔2018〕13 號)等規定。其中,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的市值要求調整為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一)市值不低於 2000 億元人民幣;
(二)市值 200 億元人民幣以上,且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科技創新能力較強,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
二、存在協議控制架構的紅籌企業申請發行股票,中國證監會受理相關申請後,將徵求紅籌企業境內實體實際從事業務的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意見,依法依規處理。
三、尚未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請在境內上市,應在申報前就存量股份減持等涉及用匯的事項形成方案,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徵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