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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例!這家公司董事長內幕交易虧損184萬元,還被罰20萬元

由 童豔紅 發佈於 財經

10月10日,廣東證監局披露了1起內幕交易行政處罰。道恩投資董事長李正春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通過“新里程基金”賬户累計買入“萬澤股份”股票563.96萬股,成交金額共計約6204萬元,實際虧損約184萬元,被處以罰款20萬元。

丨李正春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長期保持微信聯繫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8年6月,經高中校友鄭某雄介紹,萬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澤股份)董事長黃某光開始與江西有關政府部門接洽,就公司在外地建設高温合金基地等事宜瞭解相關政策。

2018年7月6日、7月26日和8月20日,贛江新區經開組團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經開組團,與南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屬於“一套班子,兩塊牌子”)招商局局長、贛江新區開放發展局局長、江西省副省長分別帶隊前往萬澤股份考察後,江西有關政府部門認為萬澤股份在高温合金業務領域處於一流水平,明確贛江新區一定要把萬澤股份招商引資到江西。

2018年8月25至26日,萬澤股份董事長黃某光帶隊前往江西南昌,與經開組團初步議定了公司註冊地遷入贛江新區、醫藥產業投資、高温合金投資等問題。

2018年8月27日,黃某光向萬澤股份時任實際控制人林某光彙報了情況。林某光沒有對前述初步議定內容提出異議,但新增提出關鍵條款之一是——對方受讓萬澤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澤集團)持有的5%-10%上市公司股權,並答應9月初前往贛江新區考察。

2018年9月4日,由經開組團主任帶隊前往萬澤股份,雙方就萬澤股份高温合金和醫藥兩個項目落户贛江新區達成合作意向,形成了《合作備忘錄》,並約定進一步商議合作協議具體條款。

2018年9月25日,由林某光帶隊前往贛江新區考察,並與江西政府有關部門召開了座談會。隨後,各方繼續就協議文本、業務考察等事宜進行溝通交流。

2018年10月18日,贛江新區方面與萬澤集團、萬澤股份正式簽訂了《戰略框架協議》,約定三方在建設“萬澤航空新材料產業園”、打造“萬澤生物醫藥產業園”方面開展合作;同時,萬澤股份將註冊地遷入江西,經開組團指定第三方公司受讓萬澤集團持有的上市公司萬澤股份5%以上的股份。

2018年10月22日,萬澤股份發佈停牌公告稱公司與公司控股股東萬澤集團、經開組團於2018年10月18日簽署《戰略框架協議》。

綜上,萬澤股份與萬澤集團、經開組團簽署《戰略框架協議》事項的相關信息,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所規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開前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10月22日。林某光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18年8月27日。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李正春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光微信通話聯繫15次,成功5次。此外,2017年至2018年,李正春前往萬澤股份調研過四次,在2018年6月份陪同內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光前往株洲考察調研,並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光長期保持微信聯繫。

丨成交金額約6204萬元,實際虧損約184萬元

李正春是廣州道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是“道恩鼎霖新里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新里程基金”)賬户的交易決策人。

“新里程基金”賬户於2017年9月8日開立於光大證券東莞東駿路營業部。2018年8月15日,李正春在某證券廣州天河路證券營業部開設“新里程基金”普通賬户,8月27日開設信用賬户。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的2018年8月28日至10月19日,李正春通過“新里程基金”某證券信用賬户累計買入“萬澤股份”股票5,639,600股,成交金額62,041,372.74元;截止立案調查日,前述買入的“萬澤股份”股票5,639,600股已全部賣出,對應賣出金額60,082,764.01元。經交易所計算,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李正春使用“新里程基金”賬户買賣“萬澤股份”股票的行為,實際虧損1,848,305.11元。

“新里程基金”賬户資金主要來源於基金設立時所募集的資金,以及融資融券資金。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新里程基金”某證券信用賬户從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户轉賬存入32,423,345.69元,並融資借入37,988,213.89元,用於買入“萬澤股份”股票。

李正春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使用“新里程基金”交易“萬澤股份”股票,其交易存在“新里程基金”某證券信用賬户開立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一致,“新里程基金”賬户資金變化與內幕信息形成、變化、公開時間基本一致、資金主要用於購買“萬澤股份”股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新里程基金”某證券信用賬户除參與申購新股外只交易“萬澤股份”,李正春與內幕信息知情人之間聯絡意願強烈,“新里程基金”某證券信用賬户買入的時間與李正春和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接觸時間基本一致等異常交易特徵。李正春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為不能提供正當理由或合理解釋。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協議文件、相關人員談話筆錄、微信記錄、銀行及證券賬户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廣東證監局認為,李正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李正春處以罰款20萬元。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