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0日訊 日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網站發佈的《關於對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並限制業務活動措施的決定》(〔2021〕20號)顯示,經查,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都證券”,870488)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子公司國都景瑞投資有限公司委託他人代持公司股權,且長期存續。二是對國都景瑞風險管控不足,未及時監測、監控和處理子公司風險。三是未向監管部門報告國都景瑞重要情況,作為信息報送的責任主體,報送的資料、信息有缺失。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並暫停另類投資業務(項目退出除外)3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國都證券成立於2001年12月28日,註冊資本58.30億人民幣,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13.33%。公司官網顯示,國都證券是由國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而來。國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在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和北京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原有證券業務整合的基礎上,吸收其他股東出資,於2001年12月28日成立的綜合性證券公司,註冊地為北京。2015年6月23日公司組織形式由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正式更名為“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變更為460000.0009萬元。2015年12月31日完成增資擴股,註冊資本增至530000.0009萬元。2010年至2015年,國都證券在證券公司分類評價中連續6年被評為A類A級證券公司。截至2015年末,公司淨資產88.10億元。
公司於2017年3月31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證券公司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披露、報送或者提供的資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資產負債狀況和業務發展情況,建立動態的風險控制指標監控和補足機制,確保淨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在任一時點都符合規定標準。
證券公司應當在開展各項業務及分配利潤前對風險控制指標進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確定有關業務及分配利潤的最大規模。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壓力測試機制,及時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對公司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權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資。
《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通過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適用本規定。
證券公司控股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直接投資機構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應當自控股之日起5年內達到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的要求。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户、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並限制業務活動措施的決定
〔2021〕20號
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子公司國都景瑞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都景瑞)委託他人代持你公司股權,且長期存續。二是對國都景瑞風險管控不足,未及時監測、監控和處理子公司風險。三是未向監管部門報告國都景瑞重要情況,作為信息報送的責任主體,報送的資料、信息有缺失。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並暫停另類投資業務(項目退出除外)3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加強對子公司的風險管理,穩妥處置國都景瑞違規持股事項,真實、準確、完整地報送資料、信息。你公司應於整改完成後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我局將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檢查。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