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7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網站日前公佈的《關於對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倪軍、馬雪豔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2021]21號)顯示,經查,遼寧證監局發現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致同會計師所”)在執業遼寧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鞍股份”,603315.SH)2020年年報審計項目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控制測試方面
(一)遼寧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預算編制控制測試相關審計底稿中,缺少對部分關鍵控制點的測試過程,對於預算表體現的設計院預算編制依據不充分、審批流程不規範等情況未予以充分關注。
(二)對設計院研發費用的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研發費用審計底稿中未見對研發的內控測試底稿。
(三)貨幣資金內部控制測試樣本選取缺乏充分性、恰當性。貨幣資金內控測試底稿中記載的內控測試方法為“抽樣”,但未列明抽樣的具體方式,所選取的內控測試樣本中未包含大額、異常供應商貨款的相關資金收付記錄。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01 號—審計證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二、實質性程序方面
(一)審計底稿中未見對設計院部分暫估工程款暫估過程的檢查程序。
(二)未充分關注設計院驗收及結算相關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及適當性。
(三)走訪程序執行不到位。部分走訪記錄無被訪談單位蓋章、被訪談人員身份證明資料及走訪項目照片。
(四)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未充分關注部分被詢證方回函在不符處的塗改情況。二是審計底稿中未見對函證地址與部分被詢證方註冊地址不符情況的核驗程序。三是在部分應收賬款詢證函未取得回函的情況下,未實施替代程序。四是審計底稿中未見福鞍股份及其部分子公司銀行詢證函的發函快遞單、被函證單位信息核對記錄及回函核對記錄。五是未能獲取被審計單位在銀行的全部相關信息。部分銀行詢證函函證信息劃線,未對部分銀行賬户是否為資金歸集賬户進行函證。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01 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和第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31 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八條和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 號—函證》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
三、其他方面
未在福鞍股份審計報告日後六十天內將全部審計底稿歸檔。一是未將部分客户的收發函記錄及時打印歸檔。二是回函單據留底中存在無寄件人地址的情況,未將回函記錄及時打印歸檔。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對致同會計師所及註冊會計師倪軍、馬雪豔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管措施,要求致同會計師所相關負責人、質量控制負責人、倪軍、馬雪豔接受監管談話。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福鞍股份於2015年4月24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中科(遼寧)實業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8707.54萬股,持股比例28.36%。
官網顯示,致同是中國最早的會計師事務所之一, 成立於1981 年。致同總部設於北京,是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Ltd(GTIL,致同國際)在中國唯一的成員所,英文名稱為Grant Thornton。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致同在全國擁有28個分支機構,超過270 名合夥人,6000 餘名員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倪軍、馬雪豔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2021]21號
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倪軍、馬雪豔:
經查,我局發現你所在遼寧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鞍股份)2020年年報審計項目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控制測試方面
(一)遼寧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設計院)預算編制控制測試相關審計底稿中,缺少對部分關鍵控制點的測試過程,對於預算表體現的設計院預算編制依據不充分、審批流程不規範等情況未予以充分關注。
(二)對設計院研發費用的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研發費用審計底稿中未見對研發的內控測試底稿。
(三)貨幣資金內部控制測試樣本選取缺乏充分性、恰當性。貨幣資金內控測試底稿中記載的內控測試方法為“抽樣”,但未列明抽樣的具體方式,所選取的內控測試樣本中未包含大額、異常供應商貨款的相關資金收付記錄。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01 號—審計證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二、實質性程序方面
(一)審計底稿中未見對設計院部分暫估工程款暫估過程的檢查程序。
(二)未充分關注設計院驗收及結算相關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及適當性。
(三)走訪程序執行不到位。部分走訪記錄無被訪談單位蓋章、被訪談人員身份證明資料及走訪項目照片。
(四)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未充分關注部分被詢證方回函在不符處的塗改情況。二是審計底稿中未見對函證地址與部分被詢證方註冊地址不符情況的核驗程序。三是在部分應收賬款詢證函未取得回函的情況下,未實施替代程序。四是審計底稿中未見福鞍股份及其部分子公司銀行詢證函的發函快遞單、被函證單位信息核對記錄及回函核對記錄。五是未能獲取被審計單位在銀行的全部相關信息。部分銀行詢證函函證信息劃線,未對部分銀行賬户是否為資金歸集賬户進行函證。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01 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和第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31 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八條和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 號—函證》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
三、其他方面
未在福鞍股份審計報告日後六十天內將全部審計底稿歸檔。一是未將部分客户的收發函記錄及時打印歸檔。二是回函單據留底中存在無寄件人地址的情況,未將回函記錄及時打印歸檔。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註冊會計師倪軍、馬雪豔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管措施,現要求你所相關負責人、質量控制負責人、倪軍、馬雪豔於2021年12月28日15時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