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3月19日電 (記者羅知之)銀保監會官網3月19日消息,為進一步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配套制度,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修改lt;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gt;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決定》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前期,銀保監會發文取消了合資壽險公司的外資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刪除了《實施細則》中有關外資股比的限制性規定,主要是鞏固對外開放成果,保持制度的一致性。
該負責人介紹,《條例》和《實施細則》是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基本制度依據,對於推動保險業對外開放,加強和完善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條例》於2001年公佈,規定外資保險公司的外方股東僅有外國保險公司。2019年5月,銀保監會進一步提出保險業對外開放舉措,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和境外金融機構成為外資保險公司股東,外資保險公司的投資主體更加多元化。
2019年10月,國務院發佈修改《條例》的決定,規定“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境外金融機構可以入股外資保險公司”,並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為落實《條例》規定,明確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和境外金融機構准入條件,亟需對《實施細則》進行修改。
此外,2019年12月6日,銀保監會印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明確取消合資壽險公司外資股比限制時點的通知》,取消了合資壽險公司的外資比例限制,也需要對《實施細則》相關條款進行修改,以保持制度體系的一致性。
《實施細則》修改後,哪些境外機構可以投資入股外資保險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修改前,外資保險公司的外方股東僅限於外國保險公司。修改後,可以投資入股的外方股東增加為三類,即外國保險公司、外國保險集團公司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機構。同時,為保證外資保險公司的專業優勢,進一步規定外資保險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外國保險公司或者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允許符合條件的多元化主體持股外資保險公司,可以豐富外資保險公司的股東類型和資金來源,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實施細則》參照外國保險公司的准入標準設定了外國保險集團公司的准入條件。考慮到不同國家和地區對保險集團公司監管實踐的差異性,《實施細則》規定外國保險集團或者其主要保險子公司需要滿足相關償付能力監管標準。”該負責人説,為保持中外資監管制度的一致性,外國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集團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機構成為外資保險公司股東的,適用《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關於境外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後的《實施細則》,刪除了關於合資壽險公司的外資比例限制,但《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註冊資本三分之一”。對此,上述負責人解釋説,前期,銀保監會發文取消了合資壽險公司的外資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刪除了《實施細則》中有關外資股比的限制性規定,主要是鞏固對外開放成果,保持制度的一致性。根據《條例》規定,外國保險公司或者外國保險集團公司作為外資保險公司股東,其持股比例不受限制。保險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機構作為股東,以及外資保險公司的中方股東,將適用《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相關限制性規定。
修改後的《實施細則》,還對哪些制度作出補充完善?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一是完善股東變更及准入要求。規定外資保險公司變更股東,擬受讓方或者承繼方為外國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集團公司的,應當符合《條例》及《實施細則》相關要求。二是完善境內保險集團公司管理相關制度。明確外國保險公司、外國保險集團公司作為中國境內保險公司股東,設立保險集團公司的,可參照適用《條例》及《實施細則》關於股東資質和申請材料等相關規定。三是做好制度銜接。就外商投資安全審查作出原則規定,與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聯合發佈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做好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