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樂音響剛剛因為扭虧為盈而摘帽的又遭當頭一棒。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資者與被告飛樂音響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根據一審判決,被告飛樂音響應向315名原告投資者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餘元人民幣,原告投資者人均獲賠39萬餘元。《金陵晚報》“易索賠”記者注意到,公司一季報繼續虧損狀態,加上如今又面臨上億元賠償,公司今年的業績又面臨虧損的壓力。
飛樂音響遭索賠一事歸因於此前的虛假陳述行為。根據證監會的處罰文件,飛樂音響拿着兩份框架協議就確認收入,最後兩份框架協議均未執行,導致公司業績嚴重虛增。由於“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飛樂音響 2017年半年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18018萬元、虛增利潤總額3784萬元;導致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72072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5135萬元;導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基於上述違規事宜,凡在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4月13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並且截止2018年4月12日仍持股的投資者具備索賠資格。處罰出台之後,多名投資者提起訴訟索賠。飛樂音響於 2020 年 9月 1 日在披露了原告魏某等 34 名投資者訴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其中的幾位投資者經各原告共同推選為擬任代表人,同時請求代表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並申請加入本案訴訟的其他投資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確定權利人範圍併發布權利登記公告,根據《代表人訴訟若干規定》,經“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資者成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當選代表人,訴請被告賠償投資損失及律師費、通知費等合計1.46億元。
2021年3月30日,4名來自高等院校、行業監管部門的專家陪審員與3名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案件。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被告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買入股票是否存在交易上的因果關係,被告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告主張的律師費、通知費是否合理等爭議焦點展開了充分辯論。庭審中就投資者損失核定還引入第三方專業輔助支持機制。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飛樂音響在發佈的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15名原告均於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股票,並在揭露日後因賣出或繼續持有產生虧損,應當推定其交易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被告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明知涉案虛假陳述的存在仍買入股票,也不能證明原告的交易未受到虛假陳述的影響,其提出的行業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關係的成立,但其中受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所致的部分損失與涉案虛假陳述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被告不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採納中證資本市場服務中心出具的損失核定意見,認定原告所應獲賠的損失金額為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後的投資差額損失與相應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損失之和。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採用個股跌幅與同期指數平均跌幅進行同步對比的方法扣除,該方法將大盤指數、申萬一級行業指數、申萬三級行業指數作為組合參考指標體系,充分考慮了投資者每筆交易的權重,能夠客觀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間因市場風險因素對股價的具體影響程度。對於代表人為維護投資者權利進行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通知費,法院對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有意後續參與索賠的投資者,可以參與由《金陵晚報》“易索賠”欄目發起的索賠徵集。根據代表人訴訟效力擴張原則,符合權利人範圍的投資者後續提起訴訟的,法院可以裁定適用生效判決並根據上述計算方法明確被告賠償金額,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記者注意到,公司去年扭虧為盈後,今年一季報繼續是虧損狀態。一季報顯示,公司一季度虧損5884.19萬元。如今公司面臨上億元賠償,公司今年的業績又面臨虧損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