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出手重罰操縱股價案!
近日,證監會官網掛出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顯示,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2日期間,張飛、張雄控制“包某瑩”等60個賬户採用連續交易、盤中和尾盤拉抬股價等手段操縱“弘宇股份”,累計盈利3163.44萬元。
證監會決定,依法沒收兩人違法所得並處以9490.32萬元罰款,為違法所得的三倍。其中,對張飛處以6327萬元罰款,對張雄處以3163萬元罰款。並對二人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其中對張飛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張雄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使用60個賬户配資炒股 操縱手法曝光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張飛、張雄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是共同實施主體。張飛主要負責股票交易決策,同時負責與部分配資中介溝通事宜。張雄主要負責配資賬户和資金招攬,部分時段負責交易,起配合作用。
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2日,張飛、張雄控制使用60個證券賬户,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弘宇股份”,操縱該股交易價格。
證監會曝光了具體的操縱手段:
一是,利用資金優勢,
涉案期間,涉案賬户組實施交易“弘宇股份”行為,累計買入成交量為2839萬股,買入成交額逾10.45億元,累計賣出成交量為2824萬股,賣出成交額近10.73億元。涉案賬户組主動申買量佔市場主動申買量的平均比例為33.94%,佔比超過30%的交易日有17天,申報佔比最高為68.67%。
二是,利用持股優勢,
涉案賬户組合計持股佔總股本比例超過5%的交易日有11天,最高佔比為8.3%。涉案賬户組持有流通股數量佔該股實際流通股數量的平均比例為16.67%,佔比超過10%的交易日有28天,最高佔比為33.21%。
三是,實施連續交易,
涉案賬户組連續實施交易“弘宇股份”行為。涉案期間,涉案賬户組成交量佔該股市場成交量的平均比例為24.12%,佔比超過20%的交易日有20天,佔比最高為44.83%。
值得注意的是,兩人多次實施盤中和尾盤拉抬股價行為,並趁機反向賣出獲利。以“時段內漲幅2%以上且時段買成交佔比30%以上”為標準測算,賬户組在36個盤中時段拉抬股價,股價最低漲幅為2.02%,最高幅度為8.20%。
涉案期間,“弘宇股份”價格漲幅為20.13%,中小板指數漲幅為1.31%,該股漲幅偏離板塊指數漲幅18.82%。張飛、張雄通過操縱股價違法盈利3163.44萬元。
2017年8月2日上市的“弘宇股份”,被操縱時為一隻上市不滿一年的小盤次新股。翻看歷史K線圖可以清晰的看到,2018年3月30日起有兩撥拉昇,此後便是慢慢下跌路,股價幾乎腰斬。
黃色框內為操縱價格期間
當事人否認 辯稱違法主體並非個人
在本案聽證過程中,張飛、張雄提出了申辯:第一,該案違法主體應認定為湖北深滬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滬通公司),而非個人;第二,應認定張飛為主要責任人員,不應認定張雄為主要責任人員,張飛為深滬通公司設立人和實際控制人,在本案交易過程中起關鍵作用;第三,兩個信託賬户並非張飛、張雄實際控制。
經複核,證監會認為,該案違法所得並未歸屬深滬通公司,且當事人雖不是公司工商登記的股東,未在深滬通公司任職,但實際控制了該公司,二人的相關決策並未經公司治理程序轉化為公司意志;張飛、張雄屬於共同實施主體,張雄自認與張飛實際控制深滬通公司,且有聊天記錄證明張雄直接參與“弘宇股份”的交易安排,可以綜合認定張雄是本案違法主體;信託賬户資金流水證明、配資名單包括信託賬户信息、筆錄與聊天記錄證明均可説明兩個信託賬户實際由張飛、張雄實際控制。
最終,證監會決定,沒收張飛、張雄操縱“弘宇股份”的違法所得3163.44萬元元,並處以9490.32萬元罰款。其中,對張飛處以6326.88萬元罰款,對張雄處以3163.44萬元罰款,並對二人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
堅決打擊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嚴重破壞市場交易秩序,是影響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沉痾頑疾”,也是證監會稽查執法嚴厲打擊的重點。
據悉,2020年以來,證監會依法啓動操縱市場案件調查90起、內幕交易160起,合計佔同期新增案件的52%;作出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案件行政處罰176件,罰沒金額累計超過50億元;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操縱市場犯罪案件線索41起、內幕交易123起,合計佔移送案件總數76%,移送犯罪嫌疑人330名。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堅決貫徹中辦、國辦發佈的《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落實“零容忍”工作方針,立足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監管大局,密切關注市場動態,密切關注賬户聯動,密切關注異常交易,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等行為,持續淨化市場生態,為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責編:李震 | 總監:萬軍偉
(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