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冒名股東,是指冒名者以虛擬人(如死人或者虛構者)的名義,或者盜用真實人的名義向公司出資並註冊登記。
冒名股東與其他類型股東區別
冒名股東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股東,有別於普通股東、隱名股東、掛名股東、乾股股東、空股股東,但與它們又存在相似之處,易引起混淆。
川恆律所表示冒名者實際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並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享有權利並承擔風險。但被冒名者既無出資之意,也無經營之實,而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記文件等卻將其列明為股東。
被冒名者沒有出資設立公司、參與經營管理、分享利潤承擔風險的意思表示,也無與公司其他股東設立公司的合意,且根本不知情。這是冒名股東與隱名、掛名股東存在的重大區別,即被冒名者與冒名者之間根本沒有合作或者借名之合意。
被冒名者雖然在工商登記上登記為股東,但也不能被認定為股東。因為:
一、如果被冒名者是根本不存在的人,勢必將因股東的缺位而導致股東權利義務無人承受,,不利於維護公司法律關係的穩定。
二、如果被冒名者是姓名被盜用之人,因其實際並未出資,也並沒有在公司章程上簽字,其在股東名冊上的簽字也是被他人冒籤,不符合法律規定,當然不能認定為股東。
川恆律所表示冒名股東也不能認定為股東。冒名股東無非是為了規避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如果認定冒名股東為公司股東,不但違反法律規定,而且將助長惡意冒名行為。對公司的債務,應當由冒名股東承擔無限責任。
遇冒名股東怎麼處理
目前對於冒名股東的處理,在立法和司法層面上,均有一定程度的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對提交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公司進行了“責令改正”“處以罰款”等規定,並規定情節嚴重可以撤銷公司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也作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類似規定。川恆律所表示《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冒名股東應承擔其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不能以被冒名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而直接請求被冒名者對公司承擔出資補足責任或補充賠償責任。但上述規定並未明確提出被冒名者如何主動行使其權利、消除冒名股東的行為對其帶來的不利影響以及對被冒名股東的具體法律救濟途徑。
被冒名股東法律救濟的路徑
法律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依法向有關機關告訴並要求解決或予以補救,有權受理的國家機關進行受理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動。川恆律所表示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記公司一事包含有多種法律關係,例如被冒名股東與登記機關具有行政法律關係、被冒名股東與冒名股東之間的侵權糾紛以及被冒名股東與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之間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另外,部分案件還存在私刻印章、非法買賣身份證件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為,因此這些案件還存在刑事法律關係,加之股權代持、隱名股東等情形的存在,導致法律關係錯綜複雜,當事人訴求多種多樣,使得法院在查明事實和法律適用方面都面臨諸多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