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僑政策法律問答(收養繼承類)之五十七

281. 收養子女人數是否有限制?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282. 什麼是涉外收養?

我國的法律法規所稱涉外收養行為僅涉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養中國子女、外國人在中國收養外國子女、中國人在外國收養子女(包括中國子女和外國子女)以及中國人在境內收養外國子女的情形。

283. 涉外收養的程序如何?

(1)收養人和送養人的申請及審查;(2)確定被收養人;(3)訂立收養協議和辦理收養登記。

284. 辦理涉外收養登記,收養人和送養人應提供哪些資料?

收養關係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填寫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登記申請書並提交收養協議,同時分別提供有關材料。

收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中國收養組織發出的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收養人的身份證件和照片。

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出的被收養人已被同意收養的通知;送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為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照片。

285. 外籍華人在華收養子女,是否需要親自來華辦理?

外籍華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親自來華辦理登記手續。夫妻共同收養的,應當共同來華辦理收養手續;一方因故不能來華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和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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