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北京,記者 陳靖)訊事涉墊資開户、協助配資、放大兩融信用額度等業務違規,證監會對恆泰證券開出責令改正的罰單,四名相關責任人亦收到了公開譴責或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處罰。
7月2日晚間,一則證監會問責通報在行業內傳播開來,因恆泰證券相關負責人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存在為客户與客户、客户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等行為,公司主體到包括公司副總及具體負責人,都接到了監管層對處罰。
從處罰結果來看,恆泰證券被責令整改,並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內蒙古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相關涉事人也給予警告和處罰,對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劉全勝、餘安義、陳褘傑、陳建功等人,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進行內部經濟問責,並向內蒙古證監局書面報告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6月16日,恆泰證券潮州城新西路證券營業部員工陳樹雄因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户辦理證券認購、交易的行為,也被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恆泰證券及多名業務負責人各自領罰
據中國證監會公告顯示,2018年上半年,恆泰證券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為客户與客户、客户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包括協助資金分配劃轉,協助“墊資開户”、規避客户適當性管理要求,協助放大兩融授信額度。
二是,將客户信用資金賬户、信用證券賬户提供給他人使用等。
證監會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此外,未對客户規避融資融券標的管理情況予以有效監控,對融資標的變更審批流程不規範,反映出恆泰證券內部控制等存在缺陷。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恆泰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同時,中國證監會認為,恆泰證券應對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劉全勝、餘安義、陳褘傑、陳建功等人,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進行內部經濟問責,並向內蒙古證監局書面報告結果。
證監會當日披露的另外兩張罰單內容顯示,證監會對劉全勝採取公開譴責措施,並對餘安義、陳褘傑、陳建功三人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
證監會表示,劉全勝作為恆泰證券時任副總經理分管機構交易部,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通過證監會官方網站對其予以公開譴責。
餘安義作為恆泰證券機構交易部負責人、陳褘傑作為恆泰證券機構交易部相關團隊負責人,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陳建功作為恆泰證券機構交易部合規專員,在知悉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後未及時向公司合規部門報告,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證監會認定餘安義、陳褘傑為不適當人選,要求其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與經紀業務相關職務。認定陳建功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相關職務。
一邊淨利大增,一邊風控短板屢接罰單
據百度百科顯示,恆泰證券前身為成立於1992年的內蒙古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地為呼和浩特市,註冊資本20.06億元。現設有144家證券營業部,經營範圍包括證券自營、代理證券買賣業務、代理證券還本付息和紅利的支付、證券投資諮詢、資產管理、融資融券、代銷金融產品等。
2019年,恆泰證券合併實現營業收入320,214.80萬元,較2018 年增長226.55%;合併實現淨利潤76,284.56萬元,較2018 年增長219.95%,實現了營收淨利的雙豐收。分業務來看,報告期內,恆泰證券經紀及財富管理業務實現營業收入1,095.86 百萬元,較2018年增長17.01%;投資銀行業務實現營業收入330.08 百萬元,較2018 年增長99.82%;投資管理業務實現營業收入849.16 百萬元,較2018 年增長78.24%;自營交易業務實現營業收入849.74 百萬元,較2018 年增長226.32%。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因融資融券業務對恆泰證券及相關業務負責人進行處罰已是年內對第二次。而公司及員工違規連累公司遭罰,已經是近半年來的第四次。
上述財務數據顯示出近年來恆泰證券在各項業務方面的飛速發展,同時,風控不足也是致命短板。
2019年11月4日,中國證監會網站公佈了“關於對張超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公告顯示,恆泰證券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存在為客户與客户、客户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包括協助資金分配劃轉,協助“墊資開户”、規避客户適當性管理要求,協助放大兩融授信額度等;將客户信用資金賬户、信用證券賬户提供給他人使用方面的問題。
張超作為恆泰證券機構交易部員工,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張超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今年4月22日,北京監管局發佈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57號)顯示,劉宇清在擔任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廣安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期間,違規為客户之間的融資以及出借證券賬户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
決定對劉宇清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行政監管措施,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另外,去年恆泰證券還曾因慶匯租賃一期ABS違規而被遼寧證監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經查,恆泰證券作為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計劃管理人,未對專項計劃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即存在部分盡職調查過程未嚴格執行程序,部分訪談未製作訪談記錄,盡職調查底稿訪談記錄不完整,部分訪談僅有錄音、未經被訪談人簽字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