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中國古代的娼妓制度,其實是來源於整個社會所實行的婚姻家庭制度。恩格斯曾經説過:“賣淫是對專偶制(過去翻譯成‘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補充。”其實對於中國來説,還不僅僅是一個“補充”的問題,從根子上就是兩個共生共容、相得益彰、缺一不可的孿生制度。
中國古代社會,對於男性實行的是一種“有限的性自由”。它的限定條件就是:只要是不會破壞婚姻和家庭的性關係就允許;凡是有可能破壞婚姻家庭的性關係,則必定嚴厲譴責與禁止。
也就是説,一個擁有相當的財產和社會地位的男人,在家裏完全可以除了妻子以外,再擁有妾(小老婆),擁有婢(丫鬟)。他可以只跟妾過性生活(但是不能因此而拋棄正妻),也可以與婢發生性關係(只要事後把她“收房”,納為妾)。但是在家庭以外,他卻不能與任何女性通姦,也不能擁有任何現在意義上的“情人”或者“第三者”。這是因為,如果女方已經結婚,這就會破壞別的男人的婚姻;即使女方還沒有結婚,她的失貞也會破壞她將來的婚姻,或者使一個其他男人無法找到老婆。這就是中國古代儒家思想裏,其實非常根深蒂固的“社會公平”的內涵,在性關係方面的具體化。
有限定,就必然會有讓步和另外的寬容。那就是允許娼妓的存在和男人有限度的嫖妓。這是因為,娼妓的社會身份往往是非自由人或者半自由人(所謂“賣身”、“養女”等等),不可能與一個有一定財產和地位的男人結婚,充其量也不過是被男人“贖身”而成為他的小老婆。這雖然往往會使這個男人很丟臉或者沒面子,但是卻並不違反社會制度,因為這只不過是把一個女人從妓院轉賣到一個家庭,或者是納妾時不找良家閨女卻偏要找青樓女子。這,怪是怪一些,但是畢竟無傷大雅,於別的男人無妨,社會當然不會大加干涉,笑話、笑話而已。對於低階層的男人來説,就是明媒正娶一個妓女也沒什麼大不了的,只要那個妓女在婚後能夠恪守婦道就行。
相反,如果一個男人沉迷於嫖妓之中,甚至連老婆也不要了或者不娶了,社會至少也會嚴厲譴責他。許多情況下,強大的宗族組織還會“幫助”、 “挽救”甚至懲罰他,例如剝奪他的族內地位、結婚權利或者繼承權利等等。因為他已經破壞了社會的根本婚姻制度,因此被叫作“不務正業”、“拋家舍業”、 “生活糜爛”,甚至是“醉生夢死”、“荒淫無恥”等等,等等。
正是由於這樣一種婚姻家庭制度,所以對於低階層男性來説,娼妓是他們合理合法地宣泄婚前性慾或者婚後剩餘性慾的現成對像;對於那些有錢有勢或者有權有勢的男人,尤其是士大夫階層來説,娼妓又是他們惟一有可能合理合法地找到的“情人”。這是因為,在那時候,天下的所有女人中,惟有娼妓才可能是懂得琴棋書畫、多才多藝、善於交際、情感相對豐富的年輕女性;惟有娼妓才可能跟他們吟詩作對、縱論經緯、對酒為歌。總之,惟有娼妓,才可能與他們興趣相投,才可能擁有共同語言和情感交流。
這一點也不奇怪,也不是因為妓女們有什麼天賦,完全是由於整個社會的婚姻家庭制度和性別角色制度所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