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二審 進一步豐富“作品”定義和類型

本文轉自【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北京8月8日電(記者 梁曉輝)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草案在此前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作品”定義和類型。

相較於一審稿,草案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修改為“文學、藝術和科學等領域”;二是將“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修改為“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三是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修改為“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形成規定——

本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及其他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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