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行程單在民航業中可以起到發票的作用,被告人劉某某利用偽造的行程單欺瞞合作單位,根據實際票務信息在空白行程單上虛增機票金額數十元至上千元不等,騙取機票差價。近日,被告人劉某某被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作案工具電腦一台,打印機一台,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審理查明
2009年10月,被告人劉某某在馬鞍山市註冊經營了一家航空票務諮詢服務中心。2017年7月,劉某某的丈夫註冊成立西安市新城區某票務信息服務部,實際經營者為被告人劉某某。2010年10月至2018年5月間,劉某某先後以馬鞍山市某航空票務諮詢服務中心、西安市新城區某票務信息服務部名義為安徽某機電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提供國內航空運輸票務服務,雙方簽有服務協議。合同約定劉某某每月將該公司訂購的機票以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方式郵寄給該公司,用於機票資金結算。劉某某個人所賺取的服務利潤系根據訂票量、訂票金額、機票折扣、涉及航線距離等因素,從其上家由民航總局授權認可的票務代理公司獲得返點。
為達到非法佔有的目的,劉某某採取使用從網上購買的空白行程單及專門用於打印航空運輸電子機票行程單的軟件在其家中自行打印,且根據實際票務信息在空白行程單上虛增機票金額從數十元至上千元不等。後將其自行打印的行程單提供給該公司進行資金結算,由此騙取該公司資金。經審計鑑定,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間,劉某某通過上述方式在履行與該公司協議過程中實際騙取人民幣 550028元。案發後,被告人劉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經偵查機關追繳,被告人劉某某將贓款已全部退賠給該公司。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採用欺騙手段騙取被害單位人民幣550028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觸犯法律,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結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
行程單是伴隨電子客票而出現的產物。由於航班信息和價格在行程單上均有體現,很多人將它作為報銷憑證。本案中的票務代理劉某某,為轉嫁市場風險,鑽電子客票漏洞、偽造虛假行程單,以較低的價格為合作的業務單位訂票,卻在作為報銷憑證的行程單上打印較高的票價,從中獲取非法利益。違背了誠信原則,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將對方公司的財產佔為己有,等待她的只有法律嚴厲的制裁。
【來源:安徽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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