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理時空消解、主權邊界模糊、國家-社會混同和具有生物-數字雙重屬性的時代背景下,權利保護境遇不佳,人權領域自然也難免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各種威脅。
隱私權保護面臨的時代困境個人隱私權既是一項基本的私法權利,也是一項重要的人權。自20世紀初開始,從“對隱私權的侵犯已經不需要物理的、強制性侵入”,到“隱私的合理期待”(公共暴露),隱私權保障逐漸由住宅擴展到公共場所、從強調“場所”轉向關注“人”。而如今,隨着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廣泛應用,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各個領域都在加速數字化進程,人們的衣食住行和生活習慣也越來越多地以數據化形態呈現於日常交往之中。其結果是,個人數據在大數據分析中的最終使用情況,已經遠遠超出個人的意圖範圍和認知能力,個人對自己產生的數據或信息缺少足夠的控制力;同時,大數據技術也深度地“瓦解”了公共空間與私人空間的二元構造,使得原有的公域與私域之分變得難以為繼,“公共暴露”的情境就變得日益模糊。在這種狀況下,公權力主體在政務服務中收集、處理、存儲公民數據,各種技術公司、商業平台、服務運營商等同樣無時無刻不在收集、分析、利用消費者的個人數據。即使它們對某些數據採用了匿名化處理,也會“因為科學家們正逐漸掌握了‘去匿名化’的技術,使隱藏在看似匿名數據背後的個人無所遁形”,這就給隱私權保護造成了前所未有的雙重張力。一方面,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自由、便利和舒適,隨處可見的監控也讓人獲得了更多的安全;但同時,“9·11”事件後以美國《愛國者法案》為代表的反恐調查(秘密搜查)對個人隱私的侵犯日益嚴重,“稜鏡門”事件的效應凸顯,各國監控技術不斷強化、範圍不斷擴大。另一方面,人們越來越多地認為,“收集和使用某些數據的行為本身可能就侵犯了人權,特別是隱私權和知情同意權”。
公眾知情權與信息公開的現實難題
自20世紀中葉知情權被提出以來,它一直在實踐中不斷髮展。“隨着政府的轉型及公眾法制意識、信息利用能力的提升,自上而下的政府信息公開方式以及單純公開加工處理後的信息已不能完全滿足公眾的信息權益保障,必然催生政府與公眾之間圍繞原始數據需求與利用的互動交流,即信息公開向數據開放的嬗變”。就是説,不僅是原有的預決算信息、財政信息、“三公”經費等需要向社會公開,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能、管理公共事務過程中採集和存儲的,與民生相關、社會急需、增值潛力顯著的公共數據(諸如測繪數據、交通數據、氣象數據等),也應在對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做出“脱敏”處理後向社會開放,使人們可以自由、便捷、無償地訪問、獲取、分享和利用更多的原始數據,從而鼓勵數據自由流動、應用創新和價值釋放,推動政府職能轉型和智慧政務升級,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和智慧社會建設。但是,從政府信息公開到數據開放,無疑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它並不是僅由政府單獨來完成的,還涉及作為各類數據庫的實際建設者和維護者的公共服務型企事業單位,也涉及廣大的社會用户;不僅涉及各種數據信息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也與公民參與、社會互動和共建共享的各種運作機制密切相關,包括消除數據孤島、數據鴻溝等公平分享信息紅利的戰略安排,等等。由此可見,它一方面造成了公共信息知情權的放量延展,另一方面數據權將成為“下一個公民應有且必需的權力”。這必然會給公共參與、自由表達、民主監督等公民權利的實現和保障造成一定的現實困境,也會帶來重大的機遇和挑戰。
數據掌控不對稱引發的深層顛覆
在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和信息變成了基本的生產要素、新興的財富源泉甚至重要的控制力量。然而,“所有的數據都由我們自身產生,但所有權卻並不歸屬於我們”。於是,數據和信息的控制問題便日益凸顯。一是普通民眾每天都在生產數據但卻難以擁有和利用這些數據,並不確切知道被收集了哪些數據以及這些數據是如何處理的。二是過度的大數據應用和算法主導決策,會導致人的主體地位被削弱,人的尊嚴和價值也會發生流失。三是出現了一方面權利被擴大,另一方面權利被削弱的賦權與失權悖論現象,人們越來越多地分享着技術進步所帶來的便捷舒適的智慧化生活,“個體會覺得被技術變革授予了更多權利,因為他們獲取資訊、進行溝通、組織活動變得更容易,從而豐富了其參與公民生活的途徑和方法。但同時,個人、公民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當地社區越來越深刻地感受到被投票、選舉等傳統的決策程序排除在外,失去了有效參與能力,其影響力和發言權被支配機構忽視,在國家和本地治理中的權利日漸弱化”。這些問題又彼此影響、不斷加劇,就形成了公眾與數據掌控者之間的嚴重不對稱:一面是越來越透明的個人,普通公眾各種信息被收集和了解的情況甚至超過了本人;一面則是越來越幽暗的數據掌控者,普通公眾基本無從知道自己在多大程度上、多少數量的個人數據和信息已被他人掌控。
針對以上問題,需要在公共政策中注入“數字人權”價值,強化“數字人權”的權益平衡,確立公法與私法的雙重保護機制,注重場景化的人權保護,促進空間上的國際合作,進而促進數字時代的人權保護。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馬長山(作者為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數字法治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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