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户端8月6日電 據北京海淀法院網6日消息,因認為快手平台使用了其歌曲並從中獲取了巨大利益,但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點播量分成費用,快手平台簽約歌手吳某以著作權合同糾紛為由將平台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簽約公司北京晨鐘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公司立即支付剩餘分成費用200餘萬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北京海淀法院網截圖
原告吳某訴稱,其系一名華語歌手。2018年4月,快手公司主動聯繫吳某,告知快手平台上線了快手音樂計劃,承諾只要吳某授權快手平台播放其歌曲,就可以按照相關標準獲取收益。吳某按照快手公司的指示入駐了快手平台,成為快手音樂人並授權快手平台使用其12首歌曲。之後,吳某的歌曲在快手平台反響良好,被大量使用播放,獲得巨大的點擊率。
吳某在快手平台授權歌曲後,快手公司通過其關聯公司北京晨鐘科技有限公司與其補簽了協議,協議約定授權內容為吳某將享有權利的歌曲作品以及歌曲作品相關內容,分成款為快手平台站內發現頁的用户點擊,被授權方向授權方支付。
截至2020年3月,吳某歌曲的總播放量超過35億,但快手平台僅向其支付了分成款80餘萬元,剩餘的點播量分成費用平台始終不肯支付。
原告吳某認為,快手平台使用了其歌曲,播放量巨大,從中獲取了巨大利益,但平台及其關聯公司只向其支付了部分分成費用,剩餘播放量分成費用遲遲不予支付,侵害了其合法權益。
目前,此案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