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企雲 當碰見糾紛案件須要打官司的時候,電子證據能否變為“呈堂證供”?5月1日起,更多電子數據將可正式變為打官司的證據!中華共和國最高院2019年12月26日公佈的《最高院關於改動的取決》將於2020年5月1日起生效,取決進一步細化並增加了電子數據的標準。
這麼,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到法院?最高院上架修正的《最高院關於民事案件證據的若干明文規定》,其中就細化了電子數據的類別,包擴5專業類別各種形式:
(一)網站頁面、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上架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迅、通迅好友分組等網絡應用服務器的通信設備信息;
(三)用户註冊名、手機認證信息、電子充值記錄、通信設備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屏、視頻播放、ukey、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它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解決、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上述電子數據均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李宏澤)
由來:光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