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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3月2日),最高法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發佈消息,隨着智能手機和移動支付方式的廣泛應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賞、虛擬充值消費等導致的糾紛屢見不鮮。尤其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親屬賬號作出的打賞、購買等行為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引起社會熱議。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具有典型意義。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少年法庭辦公室副主任鄭學林在發佈會上講到,涉案的未成年人使用父母用於生意資金流轉的銀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賬户轉賬用於打賞直播平台主播,打賞金額高達近160萬元。該案經過人民法院多次辯法析理的調解工作,最終雙方庭外和解,該公司自願返還近160萬元打賞款項。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的網絡打賞、網絡遊戲的糾紛,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這些人在網絡進行遊戲或者進行打賞時,有的幾千、幾萬,這顯然與其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其行為應當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對未成年人蔘與網絡付費遊戲和網絡打賞糾紛提供了規則指引。意見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更多地考量了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引導網絡公司進一步強化社會責任,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網絡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