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性死亡”,原指某人與社會上其他人的關係完全斷絕或被完全遺忘。而近期,有關“社會性死亡”的話題熱度又起,從與他人社會關係的斷絕,演變為一些人以主觀故意的方式誘導網絡輿論對個體進行攻擊從而導致其在互聯網上的“死亡”,“社會性死亡”工具化背後的危害引發了社會集體性反思。
100年前,法國社會心理學家古斯塔夫·勒龐在《烏合之眾》中指出,生活在羣體中的個體容易被誤導和左右,從而喪失辨別真偽的能力。他們容易被羣體領袖通過輿論所控制,變得情緒化和非理性化,這正是“社會性死亡”出現的心理溯源。生活在羣體中的個體在輿論引領下會進行“落井下石”或者“錦上添花”行為,尤其是社會發展到互聯網階段,烏合之眾的羣體性效應擴大,最終將數量發展成正義。在一定程度上,互聯網時代的數量就等於正義。
於是,在近期發生的一系列事件中,我們看到輿論迷失在清華學姐的“控訴”中,迷失在商業水軍對某個店鋪的“投訴”中。社會個體或者經濟個體很容易在互聯網社會中被“社會性死亡”,在社會輿論羣起而攻之下,嚴重的社會後果隨時可能發生,但發起者卻往往被冠以輿論監督、弱者發聲、表達自由等因素,最終予以豁免。
社會性死亡現在已由一種網絡行為後果,逐漸演變為充滿動機的“工具”。比如當某個社會個體去表達自身訴求,進行情緒宣泄,一時間成為輿論領袖時,“社會性死亡”就有可能成為一種工具。當職業勒索人意欲侵害他人經濟利益,利用投訴或者法律訴訟,在最終結果出來前,就以傳播矩陣等方式點燃社會輿論,發泄民眾極端情緒時,“社會性死亡”毫無疑問已成為一種威脅。
“社會性死亡”的工具化對社會殺傷力很大。相當數量的案例或者案件反映出,公眾一旦形成羣體或者被納入輿論誤導範圍,往往很容易被激怒並走向偏執,當輿論演變為暴力,將產生相當程度的破壞性。例如,若不是清華學弟最終靠監控獲得清白,網絡輿論暴力會將他進一步推向什麼結果?三年前《紫光閣》雜誌因批評某明星,其粉絲誤以為紫光閣是飯店而發起“社會性死亡”攻擊,差點將“紫光閣地溝油”送上熱搜榜,如果“紫光閣”真的是一家飯店,其結果可想而知。
“清華學姐”事件後,當事人輕描淡寫一句道歉了事。商業水軍在得到商業滿足後,也往往偃旗息鼓。狂歡大眾,法不責眾。這種羣體性狂歡帶來的“社會性死亡”,不是正義,而成為謀財害命的工具。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立法上的一些法律條款,是否存在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從而規避而非縱容“社會性死亡”工具化。比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60號修正案》(又稱《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修正案》)中,關於一經侵權投訴,平台應將知識產權投訴信息進行對外公示的規定,客觀上在保障權利人合法權利之外,很有可能被競爭對手或商業水軍利用,成為導致被投訴店鋪“社會性死亡”的渠道。
社交平台上熱搜話題的設置標準也亟待完善。一些未經司法部門認定,或者還沒有司法審判結果的話題,不應該輕易被輿論審判。輿論排山倒海,很容易將涉事社會個體淹沒,導致某個人或者組織的名譽或商譽被“社會性死亡”。即使事後還他們以清白,但熱度已過,也很難“死而復生”。
同時,即便相關法律得以完善,有效約束“社會性死亡”在司法實踐中依然存在難度。舉報的權利和公佈舉報的權利,一般屬於弱者發聲、消費者發聲或輿論監督的範圍。從學理上講,“清華學姐”事件的性質比較惡劣,行為人可能承擔侵權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但在現實中這幾乎不可能。因為輿論可能認為“學姐”是在用網絡保護女性權利,值得鼓勵。同樣,在網絡經濟行為中,商業水軍進行有組織投訴,法律和公眾也有可能認定其代表消費者維權,應該支持。即便個別人出於惡意,對商家實施“社會性死亡攻擊”,在司法層面,也難以辨識。投鼠忌器,成為“社會性死亡”行為的幫兇。
由此可見,雖然“社會性死亡”危害很大,但是在法律約束中很難把握標準和分寸,這是法律面臨的一個很大的難題。筆者認為,治理“社會性死亡”應該從幾個方面着手。
商業水軍利用“社會性死亡”作為手段,對商家進行勒索時,電商平台要儘可能對合法商家予以保護。尤其關鍵的是在舉報過程中注意平衡。在反商業水軍時,要做到跨平台聯動。比如,“社會性死亡”發生在電子商務平台,但是網絡攻擊卻在社交平台實施,因此,跨平台協同聯動就很重要,更重要的是,事後對商業水軍的處理更應嚴厲,要戳破網絡虛擬的“面紗”。
對於類似“清華學姐”事件這樣的人格權領域“社會性死亡”問題,不能簡單以發聲人話語權先入為主,平台必須賦予事件多方同等話語權。涉及到當事人敏感信息的,平台應格外謹慎,應以《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中敏感信息類別為借鑑,能夠採取技術性手段避免損害後果的,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事件澄清後,應及時刪除與事實不符的熱搜、信息、推薦和評論。
“社會性死亡”導致的一些極端後果,就如同雪崩一樣,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這足以引起我們的重視。(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