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見習記者 孫天驕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陳磊
修訂後的殘疾人保障法明確規定,“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直接保障了盲人使用導盲犬的權利。但實踐中,盲人攜帶導盲犬出行遇阻事件時有發生。
我國可以通過哪些制度措施保障盲人“導盲權”的真正落地?盲人“導盲權”與無障礙環境建設的關係應該如何看待?圍繞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與專家展開對話。
對話人
中國盲人協會主席 李慶忠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維權部副主任 張東旺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周偉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講師 李靜
《法治日報》見習記者 孫天驕
《法治日報》記者 陳磊
盲人出行有法律依據
倡導性條款缺強制力
記者: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盲人有權使用導盲犬,但實踐中,盲人在攜帶導盲犬出行時仍遇到各種障礙。
李慶忠:導盲犬及“導盲權”問題屬於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內容,在我國有具體的法律法規規定。例如,殘疾人保障法規定,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明確規定,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同時,我國還發布了《導盲犬》國家標準。
張東旺:應該説,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為盲人出行提供了依據。在規範層面,中國民用航空局頒佈了《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中國鐵路總公司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佈《視力殘疾旅客攜帶導盲犬進站乘車若干規定(試行)》等,對盲人出行作出了相應規定。
記者:從實踐中看,現有關於盲人的“導盲權”的法律法規體系應該存在不足之處。
李慶忠:問題主要在於,我們相關的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保障力度不夠大。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屬於倡導性條款,實施起來缺乏強制力,《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的層級比較低。
張東旺:不可否認的是,盲人乃至整個殘疾人羣體在現實生活中的出行還存在一些困難,比如盲人住酒店、進公園、乘坐地鐵被拒的案例時有發生,這意味着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要想充分保障盲人“導盲權”,還需要進一步努力。一方面需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讓大家瞭解導盲犬及盲人的需求;另一方面還是要進一步細化配套性的政策,更好地保障盲人的“導盲權”。
推動無障礙環境立法
讓法規條款長出牙齒
記者:導盲犬是盲人出行、參與社會生活的重要工具,屬於工作犬。允許盲人使用導盲犬,允許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是保障盲人權利的重要措施,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和標誌。實踐中,可以通過哪些措施保障盲人“導盲權”的切實落地?
張東旺:從立法的角度,一方面是可以增加職能部門發展、支持導盲犬工作的相關法律規定,比如依法加大投入、完善導盲犬的相關標準等;另一方面要加重相關場所在違反法律時要承擔的責任,保障盲人攜帶導盲犬出行的權益。
目前,中國民用航空局和中國鐵路總公司已經出台了相關規定,下一步計劃和交通運輸部聯合出台規定,細化盲人“導盲權”、殘疾人出行保障方面的規定。
記者:有觀點認為,盲人“導盲權”問題與無障礙環境建設息息相關。在實踐中,二者應該更好地結合起來,充分保障盲人以及殘疾人的出行權利。
李慶忠:無論是保障盲人“導盲權”角度,還是無障礙環境建設,都不僅是法律本身的問題,從書面的文字到實際的執行,需要經過很多環節,後續管理體制也需要逐漸完善。
我們希望推動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立法,提高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法律地位,提高其效力,從而讓全社會更加重視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還要讓相關的法規條款長出“牙齒”。舉例來説,我們現在要求新建的公共建築都必須有無障礙設施,希望將來能夠做到在建築設計驗收時把無障礙設施作為一個核驗的硬性條件,而不是可有可無的。
同樣重要的是,要提高整個社會對無障礙工作或者對殘疾人的瞭解和理解,提高社會公眾的文明水平。完善無障礙環境建設,落實盲人“導盲權”,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個窗口。
周偉:歸根到底,保障盲人“導盲權”必須完善無障礙環境建設。對於盲人殘疾人而言,他們感受社會進步的成果就是無障礙設施、無障礙系統。對於盲人而言,盲道、盲文按鍵、城市公交的語音導航等,在現有法律法規體系下,只有完善無障礙環境建設,才能讓盲人“導盲權”落地。
李靜:還應該重視信息無障礙在《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中的地位,重視信息無障礙的發展對盲人“導盲權”更快落地的重要意義。
2020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發佈關於推進信息無障礙的指導意見,提出重點加快智能輪椅、智能導盲設備、文字語音轉換、康復機器人等智能終端的設計開發,積極研發虛擬現實、頭控、眼控、聲控、盲用、帶字幕等智能硬件配套產品。
在立法當中要確定信息無障礙的發展,將信息無障礙納入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信息無障礙的發展方向、行業規範、技能培訓、資金支持等,通過法律進行規範化規定,保障盲人“導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