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軟件'捆綁安裝'現象多發 專家:此類行為缺乏法律規範

由 忻素芹 發佈於 科技

互聯網信息服務終端軟件捆綁其他軟件現象多發,此類行為缺乏法律規範

軟件“捆綁安裝”,到底行不行?

上海消費者李強(化名)下載某殺毒軟件之後,發現電腦裏竟然有“軟件管家”“護眼大師”兩款軟件。李強認為,自己並沒有下載這兩款軟件,這屬於殺毒軟件“捆綁安裝”的軟件。於是,他訴至法院,要求殺毒軟件運營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這是全國首例由消費者針對軟件“捆綁安裝”發起的侵權之訴。

最終,法院認定殺毒軟件運營公司“捆綁安裝”其他軟件,侵犯了李強的自主選擇權,並要求其賠償損失700元。

3月15日,該案例入選中國消費者協會2019~2020年“全國消費維權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中消協專家委員會專家指出,經營者提供軟件捆綁下載及安裝服務時,如未盡到以合理方式事先提示和告知義務,未賦予消費者選擇單獨下載的權利和獨立卸載的功能的,則構成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是內置功能模塊還是獨立軟件

2018年底,李強下載某殺毒軟件後發現,其電腦桌面發現有“軟件管家”快捷方式,另在“軟件管家”中發現“護眼大師”軟件。於是,李強向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一審庭審中,法庭主持當庭勘驗,發現該殺毒軟件下載完成後,桌面確實會自動生成“軟件管家”快捷方式。殺毒軟件主界面顯示模塊包括“軟件管家”,點擊後則彈出獨立於原界面的獨立界面,包含軟件搜索、下載、升級、清理、卸載等功能。該殺毒軟件中的“護眼模式”默認打開,點擊該按鍵後彈出獨立界面,包含“過濾藍光”及“定時休息”兩個功能。另點擊該殺毒軟件官網,有 “護眼大師”等獨立下載鏈接,未見“軟件管家”下載鏈接。

不過,殺毒軟件運營公司辯稱,“護眼模式”和“軟件管家”均是殺毒軟件的內置功能模塊,並非捆綁軟件,功能設置係為了方便用户更好地體驗殺毒軟件產品,且殺毒軟件卸載後,“護眼模式”和“軟件管家”也同時會卸載,不會留在用户電腦裏。

對此,法院審理認為,無論是從外觀表現,還是產品實質功能來看,結合相應技術標準,“護眼模式”及“軟件管家”均具備作為終端軟件的獨立性,而非殺毒軟件的必要組成部分。因此,在該產品中內置“護眼模式”及“軟件管家”功能構成“捆綁安裝”軟件行為。

此外,消費者在選擇下載殺毒軟件時,必須同步下載及安裝“護眼模式”及“軟件管家”,殺毒軟件運營公司並未向消費者提供“僅使用反病毒軟件”的選項,亦未事先以合理方式進告知及提示,因此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去年5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要求殺毒軟件運營公司賠付李強500元。一審判決後,殺毒軟件運營公司提起上訴。不過,上訴期間,原被告雙方在二審中達成調解協議。此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要求殺毒軟件運營公司賠付李強700元。

強制捆綁違法,消費者可依法維權

中消協專家委員會專家指出,當前,互聯網信息服務終端軟件捆綁其他軟件的現象多發,但對此類行為的合法性,目前的法律規則層面缺乏判斷標準。司法實務中,對捆綁軟件行為性質、法律後果作出認定的案例,尤其是以侵害消費者權益為裁判依據的案例,處於空白狀態。

“應當看到,不同軟件產品的組合下載和安裝,不僅有利於優化消費者的使用體驗,還能促進軟件運營商、甚至是互聯網行業的整體發展。但也應看到,軟件提供者如果未就捆綁軟件盡到顯著的提示和告知義務,未賦予消費者選擇下載的權利和獨立卸載的功能,則違背了消費者的真實意願。”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法官周泉泉説。

在周泉泉看來,強制捆綁軟件,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還會發生擅自獲取、泄漏消費者個人信息、篡改消費者電腦系統程序或文件等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

“如果經營者在提供軟件下載服務過程中採用了強制捆綁的方式,則構成對消費者法定權利即知情權及自主選擇權的侵害,消費者可據此尋求法律救濟,要求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周泉泉説。

記者:楊召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