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1月3日電 (記者李紅梅)國家醫保局日前印發《關於積極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互聯網+”醫療服務納入醫保支付的具體內容,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的機構可申請簽訂醫保定點協議,線上、線下醫療服務實行公平的醫保支付政策。
指導意見明確,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可以通過其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向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申請,簽訂“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補充協議。申請定點的機構需要滿足具備與國家統一醫保信息業務編碼對接、具備與醫保信息系統數據交換等6方面條件。
醫保統籌地區內符合規定的“互聯網+”醫療服務診察費以及在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機構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機構發生的藥品費,按規定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直接與實體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也就是説,參保患者需要了解當地報銷政策,在當地定點機構就診的診察費和藥品費按規定報銷,異地費用按異地就醫政策進行報銷。
優先保障門診慢特病等複診續方需求。門診慢特病患者在線上複診續方發生的診察費和藥品費,優先納入醫保報銷範圍,各地將逐步擴大醫保對常見病、慢性病“互聯網+”醫療服務支付的範圍。
根據指導意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符合規定的“互聯網+”醫療複診服務,按照公立醫院普通門診診察類項目價格收費和支付,發生的藥品費用比照線下醫保規定的支付標準和政策支付。對於醫療機構申報的新增“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各地將加快受理審核,科學確定項目名稱、服務內容、計價單元、收費方式等。
《 人民日報 》( 2020年11月04日 1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