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區塊鏈之“技術談”

由 欽慶敏 發佈於 科技

技術之問

電子數據如何認定?

在互聯網時代,電子數據成為了常見的證據形式。例如,電子文檔、圖片、音視頻、即時通訊信息等。電子數據存在於由“0”和“1”數字信號量構成的虛擬空間。通過專門的軟硬件設備,才能與它們進行“親密接觸”。

電子數據具有可塑性和可溯性這兩大特徵。2018年6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判決了全國區塊鏈存證第一案。儘管該案的案情較為普通,但有一份電子證據卻十分特殊。原告起訴被告在其運營的網站上發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但並未通過傳統的公證方式對侵權網頁進行存證,而是通過第三方電子存證平台進行了區塊鏈存證,並由一家司法鑑定中心出具了鑑定報告。

當時,全國尚無一家法院採信過區塊鏈存證的電子證據。而該案中,一個最重要的事實是,區塊鏈基於自身的技術特徵,實現了自我信用背書。這種電子證據論證模式能否彌補電子數據證明力較弱的缺陷,成為區塊鏈技術司法適用的一大疑問。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對於採用區塊鏈等技術手段進行存證固定的電子數據,應秉承開放、中立的態度,進行個案分析認定。具體應以電子證據審查的法律標準為基礎,並結合區塊鏈用於數據存儲的技術原理。具體來説,審查確認區塊鏈電子存證符合以下4個要素時,可認定該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電子數據來源的真實性,即產生電子數據的技術可靠、第三方存證平台資質合規、電子數據傳遞路徑可查;電子數據存儲的可靠性,即區塊鏈技術作為電子數據的存儲方式,是否具有難以刪除、篡改的特徵;電子數據內容的完整性,即初始上鍊的電子數據是否系涉案侵權文件所對應的電子數據及各區塊鏈中所對應的涉案電子數據是否一致;電子證據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關聯度。最終,法院確認了原告提供的區塊鏈證據的有效性,並確定了侵權事實。

2018年9月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台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區塊鏈正以其獨特的技術原理和法律價值,推動司法證明體系發生重大變革。

技術之鏈

信用信任如何傳遞?

區塊鏈是一個信息技術領域的術語。從本質上講,區塊鏈是一種構建在點對點網絡上的分佈式存儲數據庫,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集體維護、公開透明等特點。

以“結繩記事”的故事為例,可更加生動、形象地瞭解區塊鏈。從前,在大草原上生活着許多原始部落,部落之間經常發生各種各樣的交易。每個部落的首領都有一條麻繩,並通過打結的方式,記錄各自的交易信息。但是,麻繩由各個部落的首領分別管理,缺乏監督手段,打結的方式也不統一,已經打好的結很容易被篡改。所以,當交易產生糾紛時,大家各執一詞,糾紛也越來越多。後來,全體部落首領達成了共識,約定部落間發生的任何交易,必須通知全體首領。一半數量以上的首領認可後,交易雙方用相同的打結方式,為各自的麻繩打結,且首領只能按照交易發生的時間順序打結。如此一來,打結的規則固定,交易內容不同,則打結的形狀也不同。一旦發生交易糾紛,通過打結的情況,便可瞭解交易的時間和內容,糾紛也越來越少。

區塊鏈正如那些用來記事的麻繩;各位部落首領就像區塊鏈上負責記賬的節點;一半數量以上的首領達成一致意見的過程,就像共識機制;按交易發生的時間順序打結,就像加蓋時間戳;打結就像對交易進行哈希運算;得到的結就像每筆交易的哈希值。

區塊鏈是一個分佈式數據庫,具有高效、安全地傳遞數據、信任和價值的能力。每一個數據都存在於鏈上的各個節點之中。各個節點相互獨立運行,並基於特定的共識機制來達成統一。隨着區塊鏈技術的加速推廣和深度應用,通過建立統一的區塊鏈行業標準、數據格式規範、“智能合約”規範等,讓政務鏈、司法鏈、金融鏈、版權鏈、存證鏈、溯源鏈等行業鏈成為數字社會的基礎,共同打造一個“數據即上鍊,上鍊即可信”的時代。

技術之治

網絡空間如何治理?

2018年9月,杭州互聯網法院上線了全國首個司法區塊鏈平台。該平台由法院、司法鑑定中心、公證處等機構以區塊鏈技術進行鏈接,以可信身份、可信時間、可信算法、可信執行環境等技術手段對電子數據進行獨立、公正、透明記錄,最終實現了網絡數據和網絡行為的全流程記錄、全鏈路可信、全節點見證、全方位協作。

該平台的整體架構由5個層次構成。這是司法區塊鏈與其他區塊鏈的本質區別。按照從下往上的順序來説,最底層是基礎節點層,由國家相關部門、司法機構、公證處、司法鑑定機構等各部門、各行業權威機構的27個節點組成;第二層是可信執行環境層,提供了以跨鏈技術、實人認證、可信時間服務、可信取證服務等為基礎的可信執行環境;第三層是行業鏈層,根據杭州互聯網法院的受理範圍,使用跨鏈技術,接入了版權鏈、合同鏈、金融鏈、存證鏈等行業鏈,將應用範圍拓展到網絡版權保護、網絡合同糾紛、互聯網金融糾紛等不同的審判領域;第四層是應用層,將司法區塊鏈作為基礎性生產資料進行輸出,應用到社會治理領域;第五層是用户層,將司法區塊鏈提供給企業、機構或個人使用。目前,該司法區塊鏈的區塊高度(區塊鏈接在主鏈的個數)超過7600萬,上鍊數據總量超過50億條。

“智能合約”是基於預定事件或時間觸發、不可篡改、自動執行的計算機程序。區塊鏈和“智能合約”屬於互補和共生的關係。前者是一種底層技術;後者是該技術的運用。司法區塊鏈解決了電子數據的認定難題,實現了電子數據在整個司法流程的可信流轉;在此基礎上,“智能合約”則可切實化解網絡空間協作難題。

未來,區塊鏈技術將利用其優勢,重塑人類社會的方方面面。它不僅是一種技術,更是科技創新中不可忽視的重要思維。筆者認為,通過現有的司法區塊鏈,建立全國統一的司法鏈平台,以此構建數字社會的底層基礎,是法院的發展方向之一。

【來源:中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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