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航空延誤險,
那麼,航班取消了
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因為這個問題,
一名法學研究生,
把保險公司告了!
航班取消 保險公司拒賠延誤險
去年7月23日,焦軍平與父母購買三張南昌至北京機票,起飛時間為2019年9月2日早上7時,併購買了三份組合險,規定航班延誤3小時(含)以上,賠付300元,航班計劃起飛時間後取消賠償100元。兩者不可兼賠。
▲ 航班取消後,焦軍平將機票進行了改簽
起飛前晚,他收到去哪兒客服短信,告知航班取消。客服提供了“改簽本航空公司另外航班,或取消訂單”兩種選擇。焦軍平選擇了改簽同一航空公司當日下午14點20的航班,導致比預計出行時間晚了7個多小時。可保險公司卻以不屬於理賠範圍為由拒絕賠付。焦軍平將保險公司訴諸法院。
法院駁回請求一審敗訴
庭審中,焦軍平認為,自己原本要乘坐的早上7點的航班被取消,然後改簽為當天14點20分的航班,該情況符合保險條款中約定延誤情形,延誤時間為7小時20分鐘,保險公司應當賠付三份保險費300元。
▲ 焦軍平購買的組合險,用於賠付航班取消或延誤
但保險公司則辯稱,承保的航班實際發生取消,不存在航班延誤,則航班延誤責任不成立。此外,保險約定的取消責任為航班計劃起飛時間後發生取消,而此次航班是在起飛前一天便已短信告知乘客,亦不成立航班取消責任,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理賠責任。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一方面,保單中明確載明“航班延誤與航班返航或備降或取消責任不可兼賠”,現承保航班實際發生了取消,則無需適用航班航班延誤險的相應條款。
法院認為,航班取消後,焦軍平的交通工具不屬於“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因此,也不構成航班延誤險的理賠條件。
基於上述理由,法院最後駁回了焦軍平的訴訟請求。
對於法院的判決理由和判決結果,焦軍平並不認同,並於8月1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焦軍平:想推動日後類似問題的解決
為300元賠付款,去花費如此多的時間與精力,焦軍平為何如此執着?
“這實際上也是我起訴的初衷。”焦軍平説,自己通過網絡查詢發現,生活中這樣的事件很多,但法律對這一塊沒有一個明確的回應。“生活中很多朋友遇到這種事情,賠不了也就賠不了,因為維權成本太高了,不會去起訴什麼的。”
焦軍平表示,自己作為一名法學研究生,又正好是研究經濟法學的,之前也受到很多其他類似案例的鼓動,所以想通過自己此次事件形成一個參照,去推動日後類似事件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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