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倩、蘇炳添、全紅嬋、陳夢、孫穎莎……在奧運賽場上,這是人們耳熟能詳的名字。可誰能想到,這些“自帶光環”的稱呼,在另一個場合卻成了有些人眼裏的“香餑餑”。中國商標網顯示,目前僅“全紅嬋”就有數十條商標申請信息,最早的可以追溯到她跳水10米台奪金的當天。諸如此類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引起輿論的廣泛批評。
登上奧運會的最高領獎台,是運動員的高光時刻,也讓所有人“與有榮焉”,由此產生的名人效應和金牌效應不難理解。可是,一出成績就被不良商家“盯上”,一有名氣就遭商標註冊者“哄搶”,這種唯利是圖的做法實在令人不齒。從“搭便車”到“蹭熱度”再到“傍名人”,惡意搶注商標的目的從來都不是為了企業的真正經營,而是希望待價而沽、謀取私利,損害的是當事人的權益,傷害的是社會公眾的感情,擾亂的是正常的商業環境和市場秩序。
榮譽絕不是消費的對象,熱度也不是投機的理由。一段時間以來,惡意搶注商標的亂象頻發。“清澈的愛”——邊防戰士陳祥榕生前對祖國的深情表白,被人當做商標提交了註冊申請;“鍾南山”“火神山”“雷神山”——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阻擊戰中的標誌性符號,也有人妄圖進行“商業化運作”。在這些惡意註冊的商標中,有的褻瀆了英雄烈士,有的違背了公序良俗,有的觸犯了公眾利益,相關申請人和代理機構不僅遭到通報點名,而且都受到應有的處罰,成為商標搶注的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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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論,商標是企業的一種無形資產,挖掘名氣藴藏的商業價值、激活名人背後的流量效應等做法比較普遍。但是,未經當事人允許將其姓名作為商標註冊使用,既無法為企業發展錦上添花,反而會因為搶注行為給企業形象帶來負面影響,從長遠來看弊大於利、得不償失。對企業經營者來説,無論是聘請代言,還是合夥經營,與名人之間有多種多樣的合作方式,但沒有一種合作方式會比惡意搶注更令市場唾棄。
無論如何,商標註冊,不是門一本萬利的生意;惡意搶注,卻是種明令禁止的行為。從法律上來説,商標法雖未明確人名是否可以作為商標,但明確“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今年3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了《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嚴厲打擊7類圖謀不當利益、擾亂商標註冊管理秩序、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惡意搶注情形,其中一類即為“惡意搶注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稱的”。可以説,不讓有心人在商標註冊上“碰瓷”,法律的關口設得越來越靠前,制度的籠子也扎得越來越緊密。
就在今天,針對奧運健兒姓名被申請註冊商標事宜,中國奧委會鄭重提示:“不得以奧運健兒姓名惡意搶注商標或其他侵犯運動員姓名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應及時撤回和停止實施商標註冊申請”。這是一種必要的保護,也是一種善意的提醒:不是所有東西都可以商業變現,那些蹭熱度的小聰明還是算了吧。(文/於石)
來源:人民日報評論微信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