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個人資訊入法 違法懲處細則待研究

  保護個人資訊入法,違法懲處細則待研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民法總則草案10月31日再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

  今年6月27日,國內首部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標誌著我國民法典編纂正式進入立法程式,引起了社會各界普遍矚目。記者注意到,草案二審稿一些焦點內容變化引發關注:強化了對個人資訊的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資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首次明確納入法律保護不得非法收集公開出售

  草案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資訊,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資訊。”專家解讀

  今年以來,電信詐騙屢屢見諸報端。清華大學教授剛賣完房子,資訊就被洩露,結果被詐騙1700多萬元;8月19日,山東一準大學生徐玉玉因接到詐騙電話而被騙走9900元后傷心欲絕,最終導致心臟驟停離世。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表示,個人資訊的洩露十分普遍,已經成為一種公害,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了,而嚴重的電信網路詐騙背後都存在個人資訊洩露的問題。

  他介紹,迄今為止,全世界已經有9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保障個人資訊的法律,宣告個人享有個人資訊權,甚至將個人資訊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對待,這也反映了個人資訊保護的重要性。在我國,雖然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確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其他方面也不乏相關規定,但總體上,對個人資訊的保護仍很不夠,需要從多方面予以加強。

  很多委員、部門和法學教學研究機構都提出建議,進一步強調對個人資訊的保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個人資訊權利是公民在現代資訊社會享有的重要權利,明確對個人資訊的保護對於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具有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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