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評論 | “大小周”和“2.5天休假”,到底如何抉擇?

封面評論 | “大小周”和“2.5天休假”,到底如何抉擇?

蔣璟璟

最近,關於一些企業“大小周”工作制的報道衝上熱搜。記者發現,“大小周”工作制(指一個星期上六天班、另一個星期上五天班地輪替),在短影片、線上教育、出行、電商等領域,部分網際網路企業開始推行“大小周”工作制。(中新社)

“大小周”工作制,一直是個擦邊球式的存在。一般來說,絕大多數推行“大小周”的企業,都沒有白紙黑字的明確規定,更多隻是“口頭傳達”或者“暗地施壓”。此類隱蔽性操作,顯然有躲避監管、避免法律責任的考量。

有必要釐清的是,“大小周”並沒有直接違法。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換而言之,如果“大小周”疊加平時加班時間總計超過了36小時,那麼才涉嫌構成“違法加班”。

當然了,勞動法以及對應的公共執法,對於現實職場的實際約束力,實則很有限。特別是許多網際網路平臺公司,根本無視法律法規,而自行其是、自定規矩。再者說,很多企業之所以能推行“大小周”,也並非是基於純粹的威逼或強迫,更多還有“以利誘之”的成分,也即所謂的“高工資”。然而,一個需要指出的真相是,如果納入“總加班時間”,綜合算出的此類公司的“單位勞動時間回報”,或許也就沒那麼高了。

“大小周”制度,絕不僅是僱主和僱員之間的事情,其也必會外溢衍生一系列社會後果。比如說,因為休假時間不足拖累消費、降低社會活力。與之形成鮮明對照的是,近一兩年來,不少地方已經在推廣“兩天半短假”“彈性休息制”——“大小周”“2.5天休假”,這背後所暴露的,還是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的系統性衝突。後續如何平衡,干係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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