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徵求意見 這些事項或有明確要求

中新網4月6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訊息,教育部4月6日釋出公告,就《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就預防欺凌、防治性侵等多方面保護機制進行了明確規定。

在保護範疇章節,意見稿就人身安全、人格權益、受教育權、受教育權等十一項作了規定。就人身安全方面,學校不得組織、安排學生從事搶險救災或者商業性活動,不得安排學生參與有毒、有害的危險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學生參加的活動。

在人格權益方面,意見稿提到,學校不得公開學生個人的考試成績、名次,不得對外宣傳學生升學情況;在獎勵、資助、申請貧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洩露學生個人及其家庭隱私。學校採集學生個人資訊,應當告知家長,並對所獲得的學生及其家庭資訊負有管理、保密義務,不得隱匿、譭棄以及非法刪除、披露、傳播、買賣。

意見稿稱,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長期停課、勸退等方式,剝奪學生受教育權,不得開除或者變相開除學生。對轉入專門學校的學生,應當保留學籍;對轉回的學生,不得拒絕接收。

意見稿還提出,學校應當按規定科學合理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保證學生有休息、參加文娛活動和體育鍛煉的機會和時間。學校不得要求學生在規定的上課時間前提前到校參加統一的課程教學活動,不得限制學生課間出教室活動。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不得以集體補課等形式侵佔學生休息時間。學校應當加強作業管理,指導和監督教師按照規定科學適度佈置家庭作業,不得超出規定增加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學校應當加強與家長的溝通,共同培養學生良好作息習慣,保障學生在家的睡眠時間。

在財產權益保護方面,學校應當保護學生的財產權利,不得采用毀壞財物的方式,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因管理需要暫扣學生物品的,應當在影響消除後返還學生或者其家長,暫扣時間超過一個月的,應當告知家長。暫扣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學期。學校不得違反規定向學生收費,不得強制要求或者設定條件要求學生及家長捐款捐物、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或者要求家長提供物質幫助、需支付費用的服務等。

在保護制度方面,意見稿提及體質管理、心理健康、教師管理、校車管理、網路管理等十二項規定。針對體質管理,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體質監測制度,發現學生出現營養不良、近視、肥胖等傾向或者有導致體質下降的不良行為習慣,應當及時進行管理、干預。

此外,針對網路管理方面,學校應當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智慧終端產品進入學校或者在校園內使用,對經允許帶入的,應當統一管理,禁止帶入課堂。學校為學生提供的上網設施,應當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或者採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避免學生接觸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資訊;發現網路產品、服務含有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向主管部門報告,可能涉嫌違法犯罪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在教師管理方面,學校應當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相關行為,如向學生推銷或者要求、指定學生購買特定輔導書、練習冊等教輔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務;組織、要求學生參加由其組織、參與或者有利益關聯的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與校外機構、個人合作向學生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等。

意見稿還就特別保護提出八條相關規定,包括預防欺凌教育、預防機制、欺凌制止、欺凌關注、欺凌處置、防治性侵、入職查詢等。要求學校落實法律規定建立學生欺凌防控、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等工作制度,建立對學生欺凌、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的零容忍處理機制。在入職查詢方面,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入職報告和准入查詢制度,在聘用教職工或引入志願者、社工等校外人員時,應當要求相關人員如實報告本人是否存在違法、犯罪行為及其他不適合從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不良品行,並提交承諾書。

意見稿還就從業限制提出,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教職工從業禁止人員名單和查詢機制,指導、監督學校健全聘用制度,不得聘用下列人員:

(一)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因賣淫、嫖娼、猥褻、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處分的;

(三)有酗酒、濫用精神類藥物史或者其他可能導致行為控制能力減弱情形的;

(四)有其他可能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安全情形,不適合從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情形的。

在職教職工存在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學校應當立即解除聘用關係並向主管部門報告;可能存在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可以要求其接受心理測試,必要時安排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並將相關結論作為是否繼續聘用的依據。

在責任與處理方面,學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職責,違反本規定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主管教育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視情節和後果,依照有關規定和許可權分別對學校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或者責令學校給予處分;同時,可以給予學校1至3年不得參與相應的評獎評優,不得獲評各類示範、標兵單位等榮譽的處理。

此外,學校未履行對教職工的管理、監督責任,致使發生教職工嚴重侵害學生身心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有包庇、隱瞞不報,威脅、阻攔報案,妨礙調查、對學生打擊報復等行為的,主管教育部門應當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或者責令學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查處,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因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而承擔領導責任的校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校長職務。

學校未按本規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或者制定的校規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由主管教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影響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給予處分或者責令學校給予處分。教職工違反本規定的,由學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門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理。

意見還提到,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對學校的指導、監督職責,轄區內學校出現嚴重侵害學生權益情形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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